一审法院使用“李四光名誉权”的提法,此与关于“荷花女案”的司法解释及针对“海灯案”的第一次司法解释之提法相同。二审法院改用“李四光名誉”的提法,与《“海灯案”如何处理的复函》及《审理名誉权案件解答》之提法相同。由于上述司法解释都有效,因此不能说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但是,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之法理,本案审理法院应采“李四光名誉”的提法。本案的另一特点是:一、二审法院皆认定李四光名誉(权)受损,显然是持“直接说”的立场,但他们同时认为由于李四光名誉(权)遭损导致原告精神痛苦,原告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此又为“间接说”的立场,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仍是持“混合说”的立场。
(四)“彭家珍案”:“直接说”复出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项关于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最全面的司法解释未使用“死者权利”的提法,而采“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提法。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生者的精神利益,使生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是鲜明的“间接说”立场。此后,《公报》公布了一起死者名誉权纠纷案———“彭家珍案”。本案原告彭家惠系辛亥革命烈士彭家珍之妹,原告认为《中国故事》杂志发表的《祸祟》一文侵害了其兄名誉,并给其造成了精神和物质损失,要求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既使用“死者名誉”的提法,也使用“死者名誉权”的提法,并指出被告行为造成死者名誉(权)损害和原告精神损害。二审法院判决也指出:杂志社须因侵权行为对死者亲属进行相应的精神赔偿。由此可见,法院在本案中似乎也是持“混合说”立场,与前面三个案件的判决无异。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判决在最后说理部分却旗帜鲜明地指出:“彭家惠作为彭家珍烈士的近亲属对杂志社提起诉讼,是维护彭家珍烈士的名誉,而非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一审法院将侵权人实施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认定同时对死者的近亲属也构成了侵权,没有法律依据。”[11]据此,原告自身在本案中没有利益,其诉讼行为纯粹是为了死者的利益,此为“直接说”立场的复活。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本案原告在二审中死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后应原告子女要求,诉讼继续进行。因此,本案涉及两位死者———彭家珍和彭家惠———的人格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彭家惠精神慰抚金人民币5万元”,可见一审原告彭家惠在其死后仍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其生前因被告侵害其已过世之兄之名誉而使其遭受精神损失。判决死者彭家惠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认定法院在本案中采“直接说”的第二个有力证据。但是,如此判法并非毫无疑问。彭家珍在其死后名誉遭到他人损害,自然不会有精神痛苦,有精神痛苦的是其近亲属,故彭家惠可以起诉。然而,彭家惠生前遭受了精神痛苦,死后精神痛苦自然不复存在,其近亲属如何能进入诉讼?难道因为彭家惠生前有精神痛苦,故其子女能够起诉代其获赔?抑或其近亲属能够“继承”这项痛苦?抑或此项赔偿金作为彭家惠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实际上,本案诉讼中原告彭家惠已死,故诉讼应该终止。原因在于,此两种死者人格精神利益迥异,彭家惠会因其兄彭家珍被诽谤而精神痛苦,但彭家惠的子女并不会因彭家惠有此痛苦而痛苦,被告并未诽谤彭家惠,原告并无诉讼资格,此与财产权诉讼中的诉讼继承并不相同。
由上述分析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共作出五项司法解释,《公报》为配合这五项司法解释分别在不同的时期公布了三个典型案例,共同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一法无明文规定领域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上述分析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经历了由“直接说”至“混合说”,再至“直接说”的立场演变。在此种反复徘徊的演变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前后说理矛盾、含混之处颇多,至今难以看出章法,亦无法预测其今后走向。因此,为确定科学、可预测的裁判规则,有必要考察一下具有相同法制背景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处理此问题上的做法。
三、比较法上的经验:从“直接说”到“间接说”
(一)“直接说”:德国“梅菲斯特案”(Mephisto)[12]
《德国民法典》没有关于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的规定。1899年的“俾斯麦案”(Bismarck)回避了死者肖像权(人格权)问题,而采取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侵害者将获利返还给死者子女。[13]1907年《德国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第3句规定:“人死后10年内,对其肖像的拍摄绘制须征得死者亲属同意。”此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为父母。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在未经同意传播或展示他人肖像的例外情形下,本人死亡后,此种传播或展示不得侵害死者亲属正当权利。”1965年《德国著作权法》采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合一的一元论立场。该法第28条规定这两种著作权皆可被继承,第64条规定著作权于著作权人死亡后70年内消灭。可见,死者肖像权的保护期限为死后10年,著作人格权为死后70年。这是两种特殊人格权,至于其人格权在权利人死后是否保护以及保护多长时间,则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