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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对行政管理创新的规制

【作者简介】
郭庆珠,男,1974年生,汉族,山东菏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注释】 张玉著:《论建构当代中国政府创新的行政范式》,载《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2期。
参见王锴著:《论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创新的约束》, 载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编:《公法研究》(第5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9-281页。
参见张东锋著:《县政府给公民“评级”,鞭策群众、优待“良”民》,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3月26日A22版。
参见赵子慧著:《行人闯红灯罚做协勤员,直至“逮”到下一个违法者才能“下岗”》,载《南京日报》2008年8月10日A8版。
参见赵义德著:《析论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21-222页。
参见赵义德著:《析论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22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伍劲松著:《论行政法上禁止不当结合原则》,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王锴著:《论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创新的约束》, 载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编:《公法研究》第5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9页。
陈国治著:《创新行政管理方法,提高基层政府管理能力》,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1期。
参见罗昌平著:《湖南嘉禾县拆迁引发一对姐妹同日离婚》,载《新京报》2004年5月8日A20版。
欧爱民、谢雄军著:《不当联结之禁止原则及其适用方案》,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5期。
参见周佑勇著:《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页。
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时考虑公民的道德因素才是合理的,如人们生活中常见到的出租车司机为了抢救危重伤员而闯红灯,交警对司机处罚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处罚的行政目的是对相对人违法的制裁,然而相对人违法是出于救人的高尚动机,这种高尚动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较轻,在这儿,道德因素和行政行为目的之间有实质的关联。
张东锋著:《县政府给公民“评级”,鞭策群众、优待“良”民》,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3月26日A22版。
参见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总论》(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121页。
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参见陈敏著:《行政法总论》,台北:自刊行2003年版,第501-503页。
林腾鹞著:《行政法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11-415页。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35页。
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台北:自刊行1991年版,第267页。
参见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页。
参见莫于川著:《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向》,载《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2期。
参见聂孝唐著:《行政法“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之研究》,台北:台湾地区东华大学公共行政研究所2002年硕士论文,第38-39页。
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92页。
参见江必新著:《行政诉讼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0页。
参见林锡尧著:《行政法要义》,台北:自刊行1999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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