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以创新为名考虑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裁量时,应当全面考虑该行政决定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而不得考虑与之无关的因素,否则就是不相关的考虑,或者说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如仅仅因为一个教师染了红头发就将其解雇,就是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根据一般的观念,教师的红头发并不会影响其教学活动。[13]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公民多元化的利益选择,行政机关的利益选择及价值的判断有时候未必是正确的,假如行政机关把自己有关行政目的之外的判断和行政目的相捆绑,可能会导致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机关为了把自己不正当的考虑正当化,往往会给其披上一个管理方式创新的外衣,但是并不能从实质意义上排除其违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不合理性。以睢宁县大众信用评级事件为例,个人的道德水平成为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和救助审批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信用等级高的会优先照顾,等级低的会受到限制,这种创新的做法是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要求相悖的。因为行政机关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或颁发执照属于许可行为,是在公民符合法律条件情况下对一般禁止的解除,目的是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或维护社会秩序,无论公民高尚还是不高尚、有没有违法记录,在分配资源时对其都不应该有歧视和不平等的对待;行政机关给予特定相对人扶持或救助是因为行政机关负有保障特定相对人社会权实现的义务,目的是在福利国家和服务行政理念下国家对公民进行“生存照顾”,而相对人的道德水平是社会对其个人品质的评价,与是否需要扶持或救助无必然的联系,无论是高尚的人还是不高尚的人,抑或他们以往有没有劣迹,只要其生活遇到困难,行政机关都有扶持或救助义务,不应该有区别的对待。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行政主体作为给付主体采取行动时,无论是通过公法上的行为形式,还是通过私法上的行为形式……只要没有特别正当的理由,就不得对特定人实施有利的给付,或者不适当地拒绝提供服务。”[14]该学者在这儿提到的“特别正当的理由”是指法律上认可的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差别”,“合理差别”是指在合理的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当公权力对平等的某一规制行为出现可被理解为恣意的、欠缺“合理性依据”的情形下,则可推断平等受到了侵犯。[15]笔者认为,在行政执法时,绝大多数情况下,道德高下并非是法律认可的“合理差别”,执法时考量这一因素并非在法律容忍的“合理程度”之内。[16]因此,从根本上讲,道德评价手段和许可、救助等行政目的的实现并无实质、必然的联系,睢宁县的做法实际上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以分数等级评价个人信用的做法,源自美国FICO信用分制度。不过国际上通行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而由政府以信用分数的形式来给个人打分评级、规范个人行为,极可能是睢宁首创。”[17]有些人很可能会问,既然在金融领域可以根据不同人的信用等级区别对待,为什么在行政管理中不能借用这种做法呢?问题的答案就在于这两个领域内要实现的目的和这种手段之间的实质关联是有区别的。在金融领域,良好的信贷关系是建立在个人诚信基础之上的,要实现金融良性循环的目的必须要考察个人的诚信情况,因此以这种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作为手段来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二者有实质关联,而且这种信用评价体系评价的对象仅仅是个人在商业领域的诚信,而非在道德层面面面俱到,若超出了商业诚信评价的范围,则与金融目的之间的实质关联不复存在。而在行政管理领域,许多行政目的的实现不仅不是建立在公民信用高的道德基础之上(睢宁的“信用”评价涉及到了公民道德的各个层面),现代法治反而会要求在执法时应该摈弃道德评价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对待,如对于高尚的人就救助,对于有劣迹的人就不救助,是明显违背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要求的,二者并无实质关联。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睢宁县的规定进行操作甚至会直接违背法律追求的目的,如《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及《睢宁县大众信用信息评估细则》规定“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自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内列为诚信警示级别”,这一级别的人申请许可或救助时应严格审核,若稍一不慎失分而被划入D级的话,则原则上不予考虑,实际上,这些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刚刚融入社会,本身的生存基础和技能较差,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因而更应该获得行政机关的救助、扶持和关怀,更应该为其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这是现代社会人权保障和给付行政理念的基本要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于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给予税收优惠,对于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实体要给予税收扶持。而睢宁的做法恰恰与以上意见相反,与给付行政追求的公共服务目的和照顾弱势群体的实质平等精神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