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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对行政管理创新的规制

  

  2.南京市交警管理行人闯红灯事件。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而且现场处罚难度很大,为了治理这一顽疾,2008年,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想出了一个新的管理办法,即让违法当事人挥着小旗子当起路口交通协勤员,一直要到“逮”到下一个违法者才能“下岗”。市交管局宣传科科长李聪告诉记者,为了遏制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谓想尽办法。大约在10多年前,针对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曾要求重点车辆单位如公交公司的驾驶员轮流随同交警上路协勤,以教育他们遵章守法。2006年,针对非机动车闯红灯等现象,交管部门又推行了让闯灯者当众宣读不闯红灯文明誓词等做法。每一次推出新的管理办法都引起了不小的社会反响,并在一定时期内收效明显。针对行人为主的闯红灯行为,推出义务协勤这一举措,既是教育,也是一种处罚手段,希望能够以此敦促市民文明出行。[4]


  

  以上两个事件都涉及到行政管理创新的问题,但是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都是值得研究的。


  

  在睢宁县大众信用评级事件中,公民的道德水平成为行政机关审核资格、执照、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个人信用评估等级高的会被优先照顾,等级低的会受到限制,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如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公民会被否决政审类考察,在其他项目审核中原则上不予考虑。那么,难免会让人产生疑问,行政机关考量公民道德因素的做法是否和政审、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和救助项目审批等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关联?


  

  在南京市交警管理行人闯红灯事件中,若把义务协勤视为一种行政处罚的话,显然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因为根据该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的。南京市交管局宣传科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义务协勤这一举措,既是教育,也是一种处罚手段”。把义务协勤视为是一种处罚手段显然是错误的。在此,笔者揣度行政机关不会如此的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义务协勤应视为是一种教育方式,是交通管理部门为违法的行人设定了一种必需接受教育的义务。那么,事件中的某些做法会受到不当联结的质疑,如规定一直要到“逮”到下一个违法者才能“下岗”,那么接受教育和“逮”到下一个违法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关联?


  

  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涵义及其规制行政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也被称为实质关联性之要求、搭附禁止或不正当对待给付之禁止等,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针对相对人做出行政行为时,往往会对其课以一定的义务或负担,或造成相对人其他的不利益,对相对人造成不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必须与行政机关所追求的目的之间有合理的联结关系存在,以维护相对人的权益,并使相对人能心悦诚服地接受行政行为的拘束。该原则所禁止的联结是没有事理上关联的联结,即行政行为与相对人之给付间无实质内在关联的,不得相互联结。[5]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核心是不得让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而拟做出的行政决定与没有实质事理联系的手段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若某个行政行为的做出需要依存某个对相对人不利益的措施为前提的,那么二者之间必须有符合事物内在发展规律的合理正当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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