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的是,实践中由于长期警力不足,为数不少的治安员在一些地区仍然充当着执法主体查验居民身份证。这些治安员根本就不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适格主体,其查验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合法性当然也就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质疑。问题的解决终于提上了议事日程,
公安部在《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中明确规定:“规范执法主体,建立完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继续清理整顿非执法主体人员。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从2005年到2007年底将治安员从公安机关分流出去。严禁非执法主体人员参与执法。”[4]
(四)居民身份证的查验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详言之,居民身份证的查验范围主要包括:(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如何判断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呢?我认为,对此应当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从主观方面来说,有违法犯罪嫌疑是指被怀疑有某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从客观方面来说,有违法犯罪嫌疑是指形迹可疑,如举动和神色异常。(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所谓现场管制,是指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由公安机关在现场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强行禁止自由出入的措施[5]。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这里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是指突发的、聚众的、规模较大的、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有很大破坏性的事件。(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立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