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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齐精智律师解读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齐精智律师解读:本条对于承租人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没有相应规定。非商业经营承租人即使在拆迁中有经济损失也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而具有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营业承租人的经济损失,会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中得到弥补,但在实践中这笔钱大多是归房产出租人所有。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齐精智律师解读:征收个人住宅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想法是好的!但在实践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本身就已千疮百孔,自顾不暇。对被拆迁人很难有帮助!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齐精智律师解读:本条规定政府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法条中所说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费?因为我们知道,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所说的每平方米多少钱,是包括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费。

  
  而决定房产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地理位置。地理位置越好的地方,政府向开发商出让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数额也会越高。而开发商以高额地价开发商品房,便会以地理位置优越为由大幅提高楼价。这就是“地王”不断涌现的原因。

  
  房屋本身的建筑安装成本在同一区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导致房价差异巨大的主要是地理位置。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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