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齐精智律师解读:你作为建造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人,比如说“商品房”的业主。你当时向开发商所付购房款中包括房屋的建筑安装成本和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费用。
但是,在政府以“公共利益”把你拆迁的时候,最多向你补偿房屋的建筑安装成本(还要算折旧),你曾经花钱向政府购买的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则要无偿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齐精智律师解读:市县政府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本人认为:政府所作出的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话,一旦拆迁完成,对被拆迁人所造成的是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在诉讼期间,征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齐精智律师解读:房屋征收部门对被拆迁对象的摸底调查是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齐精智律师解读:“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被拆迁人是不知道自己的房产要被拆迁。被拆迁人在不知道自己的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前,对房产进行改建是违法的!前提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必须让大家知道,否则便是“恶法”。
第三章 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