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齐精智律师解读: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主体,但实际实施工作的是城改办。而且要对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齐精智律师解读:旧城区改造中,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合法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多数”应当理解为“过半数”。
因为法律中的多数只有“普通多数”和“绝对多数”之分。“普通多数”是指过半数,而“绝对多数”是指超过三分之二。但依据立法实践,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说明是三分之二“绝对多数”,那么就是过半数的“普通多数”。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齐精智律师解读:房屋征收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以“稳定压倒一切”为纲的政府当然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本条第二款是大家热捧的热点,即所谓的“先补偿后安置”。依据《
物权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即一旦政府的征收决定作出生效之日起,你家的房屋所有权就已经是政府的了。这和被拆迁人是否签订拆迁协议已经没有关系了!而被拆迁人如果选择的是产权调换,你的安置房可能2、3之后才能建好并入住。
但在征收决定作出生效之日,此时此刻,曾经属于你的房产已经和你没有关系了!这叫什么“先安置后拆迁”?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