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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齐精智律师解读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齐精智律师解读:本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核心条文,也是争议最多的条文。

  
  本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何为“公共利益”予以界定,而本条中最影人争议的就是“旧城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作为拆迁主体的市县(区)政府,如果要对“旧城区改造”,那么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故市县一级政府对“旧城区改造”没有权力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齐精智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属于系统工程,必须和其他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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