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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齐精智律师解读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齐精智律师解读: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将拆迁许可证颁发给拆迁人。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而本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这样政府就只能做征收的运动员,不能做裁判员了。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齐精智律师解读: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政府作为拆迁主体为了“公共利益”拆迁,如果参杂商业利益,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齐精智律师解读:“土地财政”对地方政府来讲至关重要。自从1994年中央与地方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拆迁卖地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生存之道。简单的上级部门监督是无法抑制地方政府拆迁或违法拆迁的欲望的。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齐精智律师解读: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在拆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再向政府举报,意义何在?

  
  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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