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齐精智律师解读
齐精智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依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本条例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齐精智律师解读:本条例仅仅调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并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所以,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各级政府搞的轰轰烈烈的“城中村改造”与本条例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条的规定,政府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房产。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不以私人同意为条件。
但若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拆迁,则政府不能强制,必须征得被拆迁人的同意。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齐精智律师解读:本条属于宣示性的条文,具体效果如何?还要看本条例的下文有无具体条文保障“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否则,只能是“法律花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