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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换“马甲”后的冷思考(下)

  
  那么,司法权的介入就能保障公平了吗?

  
  不一定!

  
  本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行政权总是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话,则依法治国永远是一具空文。新“征补条例”将行政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审查权交给了法院,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的民意,也体现出行政权的一种内敛和自省。但这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成就,其只是把原本就属于法院的司法终局权又归还给了法院而已。

  
  而且,司法权面临的“风险”将更大!

  
  此前,拆迁纠纷的格局往往是开发商冲在前面,某些地方政府在后面,司法权反而似乎躲进了“避风港”中,因为出了问题都由政府出面解决。如今,在虚假公共利益之下的诸多征收纠纷必然将政府推到与民争利的“前线”,开发商反而成为一个躲在政府背后的“推手”。不幸的是,司法权被顶到了一个身处风口浪尖、站在刀尖上“跳舞”的境地了,种种社会矛盾、责难、非议必将汇集到各级法院面前。

  
  法院的难处在哪里?

  
  应当说,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一直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司法权能不能与行政权之间“划清界限”,切实保持中立、恪守司法良知、维护法律和法院自身的尊严?二是法院能不能有效打破司法权力的“地方割据化”局面。而且,这种对司法权的“地方性割据”不单是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扰造成的,更主要的是党的执政权在某些局部被滥用,从而导致地方法院的司法权只能维护某一地方的“大局”,而无法顾及党的整体利益,无法顾及法律的整体尊严,无法顾及司法的整体权威。

  
  客观地讲,对地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能够起到实质性的约束力的只有“党的监督”一项,这是由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因此,只有在各级党组织正确运用党的执政权力并领导地方政府始终保持正确的施政价值观的情形下,我国的人民政权才能长治久安。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某些地方、某些局部、某些时机中党的执政权力被滥用,失去了对政府强有力的监督功能。“宜黄血拆”事件中不就上演了县委书记、县长一起出动去机场拦截被拆迁人的“喜剧”吗?

  
  那么,法院的出路在哪里?

  
  笔者认为,关键有两点:一是以个案审查推动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规则化意识的构建;二是面对政府不适当的“强拆申请”要敢于“说不”,而且应以明确的司法裁判结论向政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阐明“说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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