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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换“马甲”后的冷思考(下)

拆迁条例换“马甲”后的冷思考(下)


师安宁


【全文】
  
  (文接上期)

  
  更为可怕的是,如果不能彻底改变地方各级政府的执政价值观的话,这部换了“马甲”的新版“征补条例”将会给我们的公民权利、社会稳定和党的执政利益带来的更大的危害性。

  
  为什么说政府的执政价值观决定着这部条例的成败?

  
  因为如果各级地方政府的执政价值观正确的话,必然会切切实实、时时刻刻把党的执政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必然会切实尊重法律、尊重民意、尊重民权、尊重司法,而不会为了自己局部的小利益架空法律制度,蔑视司法权威,与中央政府的三令五申搞“下有对策”式的把戏。相反,在扭曲的执政价值观的支配下,某些地方政府无异于投机“商人”,再好的法律制度亦会被其玩弄于鼓掌间。因此,法律的完善与否不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是政府的执政价值观。

  
  君不见,物权法明确要求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哪一宗拆迁事件中的“公共利益”不是地方政府的“橡皮筋”?即便是最不招人待见的旧“拆迁条例”,同样也有市场化补偿的制度性要求,但是政府能够做到不对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施加影响吗?行政许可法和听证制度亦早已有之,但政府给开发商发放拆迁许可前实质性地尊重过这些立法精神吗?因此,地方各级政府的主政者如不修正自身的执政价值观的话,再好的法律也无法给这种被地方“割据化”了的执政权戴上“笼头”。

  
  那么,笔者关于在扭曲执政价值观支配下的新版“征补条例”的危害性将会更大的判断会不会是危言耸听?

  
  决不是!

  
  此前的拆迁制度中地方各级政府至少从表象上似乎还处在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并占有“居中裁决”的道德高地。如今,政府要直接面对被征收人从而成为了征收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尤其是某些地方政府如果搞的本身就是建立在虚假“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征收,则必然要直接面对“与民争利”的诘问;同时,如果政府要充分履行“市场化”补偿义务的话,则其用于支付补偿的资金必须是财政自有资金,而不能由开发商隐藏在政府身后“买单”。否则,某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必然是“蛇鼠一窝”。新制度还意味着,一旦政府不充分履行补偿义务的话,则被征收人补偿权的实现难度将更大,官民矛盾将更加直接和激烈。最糟糕的是,如果征收的受益人本身就是政府自己设立的各类“投资公司”的话,则寄望于政府自身的公正与守法似乎更加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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