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通过配备党外领导干部选任专家型司法官。最近十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相继选配了一些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职务。这些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一般从事律师、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等工作,具有较高的法律专门知识、司法专业特长或较丰富的审判、检察工作经验,有的还是国内知名法学教授、研究员、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符合《
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司法机关这些党外领导成员的选配,促进了我国多党合作政治制度的完善,改善了司法机关领导班子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了司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也为司法机关从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中选拔司法官开辟了一条新的来源渠道。
(四)健全司法官遴选的机制
目前需要建立的司法官遴选机制主要有:
1. 司法官的逐级遴选机制。即上级司法官一般从下级优秀司法官中产生,上级院司法官一般从下级院优秀司法官中产生。建立这种机制的关键是政策配套、刚性规定。首先,要鼓励法律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其次,要规定初任司法官在基层司法机关任职的最低年限;第三,要建立司法官定期转任制度,以转任作为司法官交流的常态。转任在同级不同地的司法机关中进行,尽量避免司法官在上下级院中的平职交流,由下级院到上级院任职要体现出晋升的意义;第四,要充分理解“逐级遴选”的含义,实践中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在从下级优秀司法官中选拔上级司法官时应坚持逐级,越级和破格要从严掌握;二是在从下级院优秀司法官中选拔上级院司法官时也要坚持逐级,除公开选拔外,一般应该从下一级院中选拔。
2. 司法官的公开遴选机制。公开遴选司法官是司法机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司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实践。(注:2004年6月,高检院首次面向全国检察机关公开遴选10名高级检察官,把中央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运用到遴选司法官中来,在高检院机关选择高级检察官这个职务层次面向全国遴选,切入点适合,既体现了检察特色,又保证了遴选质量,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目前,公开遴选司法官逐步为各地司法机关接受,公开遴选司法官的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完善,公开遴选的范围逐步扩大,既有普通司法官也有担任领导职务司法官,既有司法机关副职领导,也有地市级司法机关正职领导。公开遴选司法官首先必须做到公开,遴选的司法官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都要事先公告;其次,公开遴选司法官必须做到公正、公平,要严格程序、允许充分竞争;第三,科学确定遴选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四,公开遴选司法官只是运用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人选,任命法律职务仍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