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司法官职务保障。目前,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司法官的流动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一是司法官流向律师占95%,而律师流向司法官则不足5%,相当一部分熟悉业务的司法官跳槽当了律师;二是中西部地区司法官流向东部沿海地区占95%,而反之则不足5%;三是基层司法官流向大中城市占95%,而反之则不足5%。造成这种不对称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是经济收入上的巨大差别。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检务保障体制,实行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加大对西部和贫困地区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贫困和边远地区补贴,提高司法官政治、生活待遇,改善司法官工作环境,切实加强对司法官的职务保障,这是稳定司法官队伍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三)明确司法官遴选的来源渠道
司法官的遴选方式应该是开放式、多类型的。从目前司法机关的实践看,司法官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四种:
1. 从本院符合条件的其他类别人员中选任。目前,司法机关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正在深入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法院和检察院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在人员的分类上也略有不同。例如书记员,法院根据其工作性质,实行了单独序列和聘任制,而检察院则将其确定为过渡性职务,纳入检察辅助类人员,与检察官助理和侦查事务官等一起,明确为检察官的一个补充来源。笔者认为,两院其他类别人员,只要符合“两官法”规定的条件和任职资格,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该院司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都有资格经法定程序进入司法官队伍。这类人员熟悉司法机关工作,一旦被选任为司法官,能够较快适应工作,因此是法官和检察官产生的主要来源。
2. 从下级司法机关的优秀司法官中选任。这种方式是法学界和法律界大多数人的主张,也是司法官逐级遴选应有之义。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有理由相信,从下级司法机关的优秀司法官中选任会成为司法官产生的主要渠道和司法官遴选的基本模式之一。
3. 公开从社会上符合司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这是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普遍运用的一种方式。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公开招录大学生,但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优先录用的条件。大学生先进司法机关大门解决公务员身份,然后工作一定年限后选任为司法官;二是公开招考初任司法官。各级司法机关根据本院初任司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告,通过者既解决公务员身份,也同时选拔为司法官人选;三是公开选拔担负一定领导职责或特定职位的司法官。报考者不但应当具备司法官的条件,而且要符合该领导职务和特定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通过者既解决公务员身份,也同时选拔为司法官和该领导职务或特殊职位人选。当然,公开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司法官,仅仅是运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法选拔司法官人选,任命司法官职务还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