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类司法官是专家型的法律人才,业务类司法官遴选的目的主要是选拔职业法官和职业检察官,因此,其在培养目标、遴选方式和职业素养方面与政务类司法官有许多不同,这是司法官遴选制度中特别需要加强的部分。
(二)建构司法官遴选的职业环境
司法官遴选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职业环境,这种职业环境主要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随着“两官法”和
律师法的修订,人们越来越注重法律职业的共性因素,即共同的知识背景、共同的准入标准、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社会理念、共同的法律机能和共同的职业伦理。这些共性因素的发展,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司法官遴选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相互影响:一是广泛吸引法律院校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从而扩大法律资源,为司法官遴选提供充足的人才保证;二是确定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为法律职业人员相互流动提供可能,从而促进司法官的遴选工作;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使社会形成了一个新的界别,可以提高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从而增强司法官的职务保障,为司法官的遴选提供良好的社会支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 优先吸收法律院校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防止法律资源流失。可以把司法机关吸收录用工作人员考试与统一司法考试区分开来,吸引并优先录用法律院校毕业生到司法机关从事书记员和法官、检察官助理等项辅助工作,为司法官遴选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2. 完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法律职业标准的认可程度,促进法律职业之间相互流动。目前,有些同志认为,统一司法考试现在还缺乏普遍推行的条件,一是司法考试在考试时间上与公务员考试等衔接不好,致使通过司法考试的应届法律本科生当年无法进入司法机关工作;二是司法考试试题“面宽点多”,结合法律实务不够,致使司法机关内部大量具有一定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难以通过考试;三是“曲高和寡”。考试组织者对中国现时国情考虑不够,简单模仿国外“法曹”制度,过分追求考试的高难度和一位数的通过率,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造,首先要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社会上逐步形成一个对通过司法考试人员需求的“买方”市场,为司法机关遴选司法官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第二,必须逐步实现法律职业同质化,使司法机关认同法律职业标准,消除法律职业流动障碍,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为此,要改变目前存在的考试模式单一的现状,根据不同民族、地域和职业人员设计不同的考试模式。如在司法机关特别是西部和基层司法机关内部,可以针对在职人员特点,采取“分卷”考试或“学分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边工作、边学习、边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在规定时间通过或得到足够学分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样既坚持了不降低法律职业标准,又防止了法律资源流失,促进了法律职业同质化进程,消除了司法官与律师之间人为设置的流动壁磊,为司法官遴选拓展出更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