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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建构(下)

  
  四、关于司法官遴选制度基本架构的思考

  
  笔者主张坚持政务类和业务类两种司法官遴选模式并存,以完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基础,以考试、考核、培训和进修为基本形式,建立机制灵活、多种遴选方式并用的复合型遴选制度。

  
  (一)司法官遴选的类型

  
  政务类和业务类司法官,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规范、能力要求、知识结构、资格条件,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进行遴选。政务类司法官主要根据宪法、组织法、“两官法”,由上级司法机关党组协助各级党组织,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遴选。政务类司法官的遴选过程是一个严格、复杂的过程,既要坚持政治条件,又要符合法律要求,还要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程序进行。

  
  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换届选举,在定向全额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任职资格审查、考察谈话、广泛征求意见,与党委、人大、政协等充分酝酿提出人选,然后报经上级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政务类司法官候选人还须党委向本级人大提出建议名单,由人大选举产生。多年来,我国在政务类司法官的遴选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政务类司法官的遴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发展趋势看,一是政务类司法官的范围应该严格控制,防止随意扩大。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政务类司法官的范围有可能逐步缩小,业务类司法官的范围有可能扩大,这主要取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进程。笔者认为将政务类司法官的范围划定在中级法院院长和地市一级检察院检察长以上最为适宜,但是这种变化和调整需要通过改革干部管理体制和修改有关法律来解决。二是对政务类司法官人选,在严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专业方面的硬件要求应当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将全社会最优秀领导人才吸引到司法机关中来。从一些优秀、成功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成长经历看,有不少担任过地市委书记或曾经有过党政“一把手”的经历。因此,笔者赞成1995年“两官法”的提法,担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应当从具备司法官条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对于缺少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政务类司法官人选,应当从法律解释上作出规定,允许其通过参加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组织的、时间不少于半年的法律专业培训获得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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