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建构(下)
张建军
【全文】
三、现行司法官遴选制度运作状况及显现的弊端分析
(一)现行司法官遴选制度的运作状况
对现行司法官遴选制度的运作状况可以作如下基本评价:
1. 改革开放20多年,各级司法机关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借鉴国外经验,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在司法官的选拔和任用方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逐步形成了现行司法官的遴选制度,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1983年,全国法院系统共13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8000余人,占7%,法律专业所占比例更低。最高法院法官的学历、专业情况对外界封锁了多年,怕公布出去影响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经过努力,现法院系统27.5万人员中已有80%以上人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5000名法官取得本科以上学历,2028名法官取得研究生学历,683名法官参加了国际司法交流与学术活动,139名优秀法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修,大批中青年法官茁壮成长,专家型、复合型法官不断涌现。(注:参见祝铭山:《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Z],2002年7月6日。) 检察官的遴选也取得很大进展,以省级检察院为例,1978年恢复重建时,全国29名省级检察长的平均年龄为64.5岁,最大72岁,最小47岁;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只有1名,没有法律专业。2003年省级检察长换届,全国31名省级检察长平均年龄55.8岁,最大62岁,最小43岁,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8名,研究生学历5名,21名法律专业,3名大专文化程度的参加了最高检察院组织的续职资格培训,全部符合《
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现行司法官遴选制度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
2. 现行司法官遴选制度在具体运作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影响和制约了司法官队伍建设。主要包括:
一是管人与管事相脱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此,我国最高检察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对全国和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拥有事权,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然而,由于现行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影响,检察机关的事权和人权相脱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干部职级比例等主要由地方党委决定,吸收录用工作人员、干部选拔、晋升、任免等权限也主要由地方党委行使,上级检察机关没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因而影响了国家检察权的正确统一行使,也制约了对检察官的科学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