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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建构(上)

  
  首先,按照职位性质进行划分,司法官应是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官员。然而司法机关的现状是,约有五分之二的法官和检察官分布在非业务部门,并不直接办理案件。根据职位性质,这些部门一般不应设置司法官职位。

  
  其次,在司法机关直接行使司法权的业务部门中,也还有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并不直接行使司法权,而是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内勤和其他一些辅助性工作。这些人员也占用了大量司法官的员额,造成了司法官在分布上的不合理。

  
  2. 纵向分类的改革设想

  
  首先,科学规范司法官职位。包含两层涵义:一是科学界定司法官职位的性质,司法官是司法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人员;二是科学规范司法官职位设置,在司法机关领导岗位和其他具体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工作部门设置司法官职位,业务综合部门的负责人可由司法官担任。

  
  其次,将法官和检察官纳入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是司法官类,即法官和检察官类。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中依法被选举任命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官员,属于司法官。司法官设立单独的职务序列,依照《公务员法》、“两官法”管理,实行等级制度。

  
  二是司法辅助官类。司法机关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协助司法官履行司法职责,保障司法活动秩序的工作人员,属于司法辅助官。包括书记员、法官和检察官助理(侦查事务官)、司法警察以及司法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官依照《公务员法》,参照“两官法”管理。

  
  三是司法行政官类。各级司法机关中从事政治工作、综合工作和内部行政管理事务的人员为司法行政官。司法行政官依照《公务员法》,参照“两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再次,依法实行司法官员额制度。据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国共有法官、检察官37万余人。庞大的司法官队伍造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比例失调,既影响了司法官队伍的优化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了司法的成本,制约了司法的效率,同时对司法官经济待遇和职务保障,也造成不可逾越的障碍。“很难想象,人数众多的不审案的‘法官’如何能获得物质和身份上的保障?”(注: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Z],2002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2002]11号),第8页。) 因此,必须根据案件数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制定各级司法机关的编制配备标准,以及在编制内司法官的员额比例。只有在司法官职位出现缺额时,才能予以补充,以改变司法官员额管理无序的状况。司法官员额确定后,总数比较现在会有大幅减少,一部分人将不能继续担任司法官,司法官从事的一部分工作将被分离出来,由司法辅助官承担,现有司法官将从中得到精简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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