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纵向分类
1. 纵向分类及其现存的问题
考察我国司法机关现状,如果对司法官进行纵向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直接行使司法权的司法官,即名副其实的司法官;二是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司法官;三是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的司法官。这种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职位界定宽泛导致司法官结构不合理。
法官法第
二条和
检察官法第
二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的性质。规定在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只有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官员才是法官和检察官,其他官员不能称作法官或检察官;二是明确了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范围,凡是在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人员都可以称作法官或检察官。
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它是对现实的妥协,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化,将大多数职位纳入司法官的范围,照顾了司法机关原有人员的切身利益。但由于对法官和检察官职位的界定过于宽泛,也为司法官的分类管理和职业化建设带来很多困难。目前,全国审判机关共有工作人员27.5万人,具有法官称谓的就有21万;全国检察机关共有工作人员20.5万人,具有检察官称谓的就有16.3万人,分别占80%以上。由于司法官队伍过于庞大,素质良莠不齐,其中只有四分之一的司法官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的开展,成为妨碍司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瓶颈”。
第二,缺乏科学分类导致司法官分布不合理。根据两院组织法,(注:《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3条。)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分为三类,一是司法警察,主要在司法官指挥下从事程序性工作和负责司法官履行职务中的安全保障工作;二是书记员,在司法官的指挥下主要从事案件记录和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三是司法机关的主体-法官和检察官。按照这一分类,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中除去司法警察和书记员,就全部都是司法官了。这种分类不符合职位分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