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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建构(上)

  
  4. 职务管理权限不同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原则。在这个前提下,党的各级组织按照不同管理权限,分别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执政党的主要执政方式之一。因此,对司法官进行科学分类,必须从这个角度进行考察和分析。

  
  司法官的管理隶属于四级党委管理,即中央、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此外,地方各级司法官还实行双重管理的制度,分别由上一级司法机关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之下,对政务类司法官与业务类司法官的管理权限不同,同一机关的政务类司法官与业务类司法官分属于两个干部管理层次,由不同的两级党委分别为主进行管理。例如,省高级法院院长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由中共中央为主管理,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党组与所在省委共同协助中共中央管理;而业务类司法官却由省委为主管理,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党组协助省委管理。地市级和县级政务类司法官分别由省委和地市委为主管理,省级和地市级司法机关党组与地市委和县委协助管理;地市级和县级业务类司法官则分别由地市委和县委为主管理,省级和地市级司法机关党组协助管理。

  
  由于在职务管理权限上存在差异,政务类司法官和业务类司法官在考察考核内容、审批机关、提名方式、推荐渠道和责任对象等方面有诸多不同,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政务类司法官与业务类司法官在遴选标准和遴选方式上的差异和特殊性。

  
  当然,我们对司法官进行横向分类,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行的“两官分途”有原则的区别。首先,西方国家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之间多为封闭式,彼此不能交流。而我国政务类和业务类司法官,只要符合任职条件,在相互交流上不存在任何制度障碍。第二,西方国家公务员实行的“两官分途”建立在多党轮流执政和“政党分肥”的基础上,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的产生和管理有着根本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而我国政务类和业务类司法官同属于国家公务员,其基本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是相同的。第三,西方国家公务员实行“两官分途”,业务类公务员长期封闭管理,形成了一定的利益集团。而我们对司法官进行横向分类,由于有严格的交流制度作保障,既促进了司法官的专业化建设,又能保证在更广的范围、更高的标准遴选政务类司法官,从而有利于把优秀人才选拔充实到司法机关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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