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职责和能力结构不同
政务类司法官应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各级法院院长,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本机关的主要行政领导,既要全面负责本机关的行政事务和业务工作,又要全面负责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系统或本机关的全面贯彻落实,是中国共产党改变执政方式,依法治理国家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务类司法官,应当具有相当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治敏感性,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以及人格方面的魅力,同时还应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业务类司法官应是专门型法律人才。各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各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是我国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司法官队伍的主体。法院和检察院的日常业务工作主要由业务类司法官承担。业务类司法官一般应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法律素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从事司法实务所需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经验,具备解决各种复杂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司法官“不仅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学功底,能够准确地根据法理明断是非,而且应当掌握相当的司法技能,熟练地运用法律解决纷争”。(注:祝铭山:《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Z],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2]11号),第37页。) 因此,业务类司法官应当是具有精深法律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的法律实务方面的专家。
3. 准入程序不同
政务类司法官与业务类司法官有许多共同的职业准入条件,但准入程序有所不同。根据“两官法”规定,政务类司法官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司法官或具备司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种选拔任用主要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上级司法机关的考察、考核程序来进行。在这个基础上,经上一级党委审批后,由本级党委向本级人大提出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业务类司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进入考察和考核程序,由本级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是业务类司法官和政务类司法官在职业资格准入程序上的主要区别。
目前,“两官法”没有规定各级法院副院长和各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才能任职。笔者认为,这主要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渐进过程来考虑的。一方面,这个规定没有改变上述两个法律职务的业务类司法官的属性;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这类职位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没有严格的职业准入资格限制,很难保证其专业水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副院长和检察院副检察长也必然与其他业务类司法官一样,以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