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遴选成为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热点话题是缘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下称“两官法”)修正案。随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这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提高我国司法官整体素质、保证法律职业“同质化”、建立统一的司法官遴选制度的重要的制度前提和基本保障。
实行司法官遴选制度的目的,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为出发点,从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运行机制入手,选拔德才兼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社会主义道德情操的法律人才,为司法机关提供数量充足的,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和检察官人选。
司法官遴选的标准,关系到司法官遴选制度和司法官养成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法院和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官是国家机关中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官员。司法官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一样,都是在国家法律的授权下从事国家公务,行使国家公权力。因此,司法官首先是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任职所需的共性条件。其次,司法官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具体说来,司法官遴选的标准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司法官要具备高等教育背景和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此,“两官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要有法律工作经验。司法官不仅应知道法律是什么和应当如何运用法律,还应知道法律与现实社会的结合点,理解和尊重法律的现代化、社会化问题,关注法律施行的社会效果。这对于时下中国司法官的遴选和培养十分重要。
第三,作为社会正义的象征和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司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第四,司法官应当有丰富的阅历和社会常识。法律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纷繁复杂,法律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司法官只有具备丰富的阅历和生活经验,才有可能理性地判断是非曲直,公道地处理案件,在具体运用、施行法律的时候,才不至于一知半解、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