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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建构(上)

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建构(上)


张建军


【摘要】司法官遴选的目的是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运行机制,选拔德才兼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社会主义道德情操的法律人才,为司法机关提供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和检察官人选。科学分类是遴选司法官的前提,建议区分“政务类司法官”和“业务类司法官”,对司法官进行横向和纵向的两种分类,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司法官/分类/遴选/制度
【全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要求与司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矛盾日益凸现。如何科学遴选司法官、完善司法官管理制度,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就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框架问题谈谈个人的一点思考和设想。

  
  一、关于司法官遴选的目的和标准

  
  《辞海》解释:“司”是掌管之意。(注:《辞海》(缩印本)[Z],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6页。)“司法”即掌管、运用和执行法律。“司法官”一词在字面上就是指掌管法律的官员。中国古代,“司法”还是一种主管刑法的官名。(注:《辞源》(合订本)[Z],商务印书馆出版1988年版,第251页。) 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往往司法、行政不分,西方国家历史上亦是如此。近代,司法官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前者主要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官员,后者则特指国家审判机关的法官。(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Z],1984年版,第550页。)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司法行政机关隶属于政府,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且不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列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正确施行进行监督,并且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劳改劳教机关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点也是极有特色的。因此,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当主要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官应主要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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