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二)

  

  全世界几乎所有古代国家,执行死刑都要求在白天进行。比如20世纪以前,欧洲国家普遍是在“日出之时”处刑。这里的共同考虑因素显然有防范上的理由,也有威慑民众的理由。不过,像中国那样考虑鬼魂阴气因素的却很少。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得到“福报”是善事积累的结果,得到“恶报”则是恶事积累的结果。如《周易·坤卦》:“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佛教传入后,因果轮回的说教和传统的“报应”观念相结合,更在民间根深蒂固。


  

  照理说,法官、监斩官、刽子手都是在执行法律,他们合法判人、杀人,不应像一般的杀人行为那样受到报应。不过,考虑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和“天理”、“人伦”之类的规范体系相比,其神圣色彩要淡薄得多。因此,作为法官、监斩官、刽子手个人来说,总觉得单靠法律护身还不足以避免报应,还必须要靠那“午时三刻”的阳气以及其他的一些手段来匡正祛邪。


  

  按照清代长随的教科书《公门要略》的说法,当时的法官在死刑执行令上签字时,是由刑房书吏将死囚的犯由牌(也称姓名标子)倒呈长官,长官提朱笔,刑房书吏就势往上一拖,让死囚姓名上勾到红笔痕,这就算是那枝朱笔签发的死刑执行令,法官不直接对此负责。那枝朱笔就此抛弃,再也不用。而监斩官为了辟邪,出发监斩时总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红斗篷来辟邪。行刑结束后,总要绕道去城隍庙烧香,让城隍老爷管住可能跟在身后的鬼魂。回衙门后还要大放爆竹,官轿再进大门。全体衙役出动,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齐,挥动棍棒“排衙”,驱赶鬼魂阴气。 [4]


  

  古代君王为了极力表明自己的不忍刑杀,在死刑执行之日,往往还要作出不食酒肉、取消歌舞娱乐活动等姿态,以示自己的仁德。如唐太宗就曾言:“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下令“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彻乐减膳”等等。[5]


  

  赵旭在《唐宋死刑制度流变考论》一文中对唐代死刑行刑的具体时间进行了考证。[6]《大唐六典》记载:“仍日末后乃行刑。”五代时有人引用唐代的《狱官令》,可以佐证:(后唐长兴)四年(933)六月,大理寺张仁椽?奏:“……准(唐代)《狱官令》:‘诸大辟罪,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告犯状,日末后行刑。’[7]另外,《太平广记》记载,刘崇龟镇南海之日,为引诱杀人后逃窜的罪犯,“以他囚之合处死者……侵夜毙之于市”。[8]为了使其信以为真,死刑的执行必然合乎制度。“侵夜”即刚刚入夜,与“日末”语意吻合。正史与野史相印证,证明唐代的死刑的确是在日末执行(“入夜”当与“日末”同意),并非如近代戏文中表现的“午时三刻”,而是黄昏时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