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认为死刑犯的血具有驱邪、消灾、治病等功用,所以常有人向刽子手购求,刽子手往往将死刑犯的血收集起来,待价而沽。鲁迅的小说《药》就表明了这一点。
(二)执行的时间
我国古代非常注意死刑执行的时间。被判死刑的人,除了重要罪犯(如钦定要犯)或在非常时期(如战争中)应立即处决之外,从古至清都定在秋后处决。《左传》中就有“赏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说法。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正是顺应天道肃杀之威。所以,《礼记·月令》篇说:“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戮有罪,严断刑。”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的规定稍有差别。西汉时规定在十月至腊月之间,一到立春就不能再执行死刑。唐代规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间处决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明代规定,执行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处决死刑者,杖八十。
除了在选择季节上有“秋决”的习惯外,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规定,在大祭祀日、致斋(举行祭祀或典礼以前清整身心的礼式)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断屠日月(官府下令禁止宰杀牲畜的日子或月份)、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即每月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霁、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这样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不仅如此,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已是通例。
应该指出的是,借助戏曲、小说的传播而为大家所熟知的“午时三刻”这一行刑时间,并非古代法律的明确规定。古代的“时”和“刻”实际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一昼夜划为十二个时辰,又划为一百刻。[3]“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十三时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时,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古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和他有关连的人员。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