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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二)

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二)


姜晓敏


【全文】
  

  四 死刑的执行


  

  (一)执行的地点


  

  行刑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市朝,从春秋时起大都如此。凡处死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处死普通罪囚,就在热闹的街市进行,这即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意思。为了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一般对他们的行刑都不公开,而是令其秘密自裁。监刑人奉上一杯毒酒、一柄宝剑、一段白绫,允许其自由选择死亡方式。


  

  我国古代的死刑,不仅处决手段残酷,而且大多数死刑执行的全部过程都是在稠人广众之中、众目睽睽之下公开进行的。这一点从进入阶级社会伊始就形成定制,直至清末依然如此。民族学资料表明,公开罚罪,甚至让部族成员共同参与进行处罚的现象,早在原始时代末期即已存在。推始其本意,主要表示部族全体成员对处罚的认可和执“法”的公正。当部落首领权力膨胀,这一形式很可能被用来威慑部众,巩固首领自己的权势。进入阶级社会后,这一层意义被大大加强,“刑人于市”也就成了古之通法。究其用意,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借此机会继续对犯罪者在人格上进行凌辱,以在伦理上达到“与众共弃之”的社会效应。古代刑人,必先标明犯人的罪名押解示众。[1]其时,死刑犯不论男女,往往要裸形(剥脱衣服)。据说,这是为了施刑决死的方便,但在穿衣蔽体已含有遮耻心理的社会中,当众被他人扒衣露体,无疑是一种耻辱。北魏孝文帝曾想改变这一做法,认为去衣裸体,众人围观,有伤风化。[2]但事实上,晚至元、明、清,仍是去衣裸形。这一点,从《窦娥冤》的木刻插图及清末秋瑾烈士在临刑前提出不准去衣的要求中均能得到印证。此外,犯人处死之后的陈尸示众及戮尸,也含有弃、辱之意在内。古代的斩首之刑就叫“弃市”。其二,是通过残酷的施刑过程,包括让一些罪犯“陪杀场”,以加强刑罚的恫吓作用,使民众不敢犯上作乱,这是公开行刑的主要目的。其三,公开行刑时,为了保证不发生意外,往往要派出一定的武装力量负责警戒刑场、保卫行刑,其中不无显示统治之威严和强盛之意在内。为防止死刑犯借公众聚观处刑之机散布不利于统治者的言论,一般会在其口内塞入木丸、核桃等物。


  

  古代的刑场往往选择在热闹的十字街头,除了威慑民众、“杀鸡给猴看”的目的外,另一个原因也是为了依靠十字街头熙熙攘攘的人群来驱赶鬼魂阴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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