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古代刑罚贯穿家族主义的精神,将血缘关系与刑事责任关系混同,所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人显贵,荫及子孙;一人犯罪,祸及满门。所以,族刑的适用非常普遍。虽然外国刑罚也有波及父母或其他责任人的,但株连之广、杀戮之严,未有如中国者。中国历来以大家为荣,讲的是三世同堂、五世同堂,而族刑却以灭后为宗旨。不但消灭罪犯本人,而且还要斩草除根,不留孑余。人无子嗣,自然得不到后世儿孙的祭祀供奉,那么在死后的另一世界的生活也难以维持。这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45]成为社会普遍意识的古代中国,尤其显得残酷。因为族刑不仅终止了人们在现世的生活,还毁灭了他们的来世理想。在中国刑罚史上,遭受族诛之刑的不绝如缕。其中最惨的当属明代的方孝儒,竟致牵连门生好友被诛了十族。在古代社会,即便受牵连的家人侥幸不被处死,一般也要处以流放、服苦役、罚没为奴等刑罚,而女性则常被没入娼门,沦为社会不齿的贱民。由此可见,儒家思想并非总能在法律领域得到很好的坚持和体现。尽管儒家主张德治,反对严刑峻罚,反对族诛连坐,荀子甚至提出了“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的伟大主张[46],但仍未能阻止历代统治者对谋反、大逆等罪大肆株连,且一直持续到清王朝。
【注释】钱穆:《文化学大义》,(台)中正书局1981年第7版,第3页。
钱穆:《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国民族性及其中国文化》,中文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0页。
《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
《汉书·
刑法志》: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尚书·吕刑》:苗民“惟作五虐之刑”。
《商君书·开塞》。
《春秋繁露·五刑解》。
见《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五《
刑法部·象刑》引伏胜《尚书大传》等。
见《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五《
刑法部·诛》引《慎子》等。
见《尚书·舜典》孔安国传。
见《汉书·
刑法志》。
《汉书·
刑法志》
《孝经·开宗明义》
《清朝野史大观·清人逸事》,中华书局1936年版,上海书店1981年复印。
《宋书·文帝纪》。
《魏书·刑罚志》。
《资治通鉴》卷一百七十八。
《贞观政要·
刑法》。
上方宝剑为汉代皇帝所赐。上方原作“尚方”,是替皇帝制造御用器具的尚方监。拥有尚方监生产的宝剑,就意味着代表了皇帝的权威。
《尚书·大禹谟》。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尚书·康诰》。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00页。
《魏书·刑罚志》。
《贞观政要·
刑法》。
死刑案件只有经中央一级官员的集体审议后才能决定。
由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临时组成特别法庭,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刑事审判机构分为鞫司、谳司两部分,前者负责查明犯罪事实,后者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各自独立工作,不得相互商议。
犯人推翻口供,其情节重大,或原审法官受贿、推勘不平而称冤的案件,改换法官重审,称“重推”;改移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或由相邻路一级或隔路的监司派官再审,称“移司别勘”。
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囚犯,从快或减等发落的制度。
由朝廷高级官员会审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
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3页、218 页。
《汉书·宣帝纪》。
《汉书·
刑法志》。
《晋书·
刑法志》。
《晋书·
刑法志》。
《魏书·刑罚志》。
《旧唐书·
刑法志》。
《商君书·靳令》。
《论语·子路》。
《汉书·宣帝纪》。
《隋书·
刑法志》。
《礼记·曲礼上》。
《孟子·离娄上》。
《荀子·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