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汉语中的“绞”是指用反向动作使绳索逐渐收紧,绞刑就是用绳圈套住罪犯脖子,用短棍绞紧绳圈,使其窒息而亡。像西方国家那样利用罪犯体重拉紧绳圈使人死亡的方式,古代汉语称之为“吊”,一般并不是死刑的种类。据说西周时为了优礼王公贵族,允许他们犯了死罪用此种方式自杀。历史上只有北齐采用这种刑罚,称之为“磬”。日本中古时期曾引进中国式的绞刑,但到幕府时代被废除。当近代日本学习西方法律时,学者们将西方盛行的吊死刑译为“绞刑”一词。清末起草新刑律时,采用“死刑唯一说”,将西方的吊死刑作为惟一的死刑手段,但在法律术语上移植了日文汉字的“绞刑”一词,以致和中国固有的绞刑概念发生了混淆,造成不少人误解中国古代的绞刑就是吊死刑,这是需要澄清的。再有,在古代欧洲,绞刑是重于斩首的死刑。这是因为斩首不仅痛苦小,而且可以收尸,是适用于贵族的刑种;而绞刑痛苦大,且不准收尸,罪犯尸体悬挂在绞架上,往往要挂到绳索或尸体腐烂,是适用于平民的刑种。这是与古代中国人的认识迥然不同的,反映了东西方不同刑罚观念的差异。
(三)凌迟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一刀一刀地脔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就是指的凌迟。一般认为,其源头为“具五刑”。 据《汉书·刑法志》载,具五刑是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以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尸骨剁成肉酱示众;对于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下其舌头。秦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将凌迟作为正式刑罚,人们大都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凌迟堂而皇之地列入刑律,自辽始。宋室南渡后,凌迟赫然载入《庆元条法事类》,与斩、绞同为死刑名目。
凌迟虽然明载于典刑,但法律上并不明确规定其施刑方法,连博通古今的律学大家沈家本也不得其详。他认为,这是因为凌迟的施刑方法皆系刽子手师徒口传身授,以致外人无法知其详。1905年,身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获清廷准奏,这种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
除上述三种法定死刑外,死刑的种类还有许多,如车裂、活埋、沉水等等。沉水即把人投入江河湖泊淹死,行刑时或绑上石头,或装入竹笼。最臭名昭著的死刑,可能是殷纣王发明的炮烙,有人认为它反映了远古时期神明裁判的遗迹;而最令人触目惊心的,则可能是朱元璋为惩治贪官污吏所发明的剥皮实草。
随着犯人生命的结束,死刑也因达到目的而终止了。但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对罪犯尸体的处置,也作为死刑内容的一部分被纳入法典。明万历十六年,还特别制订了《戮尸条例》。追索起来,其原因大致有二:其一,以人之常情而言,对尸体的处置方式,往往体现了生者对于死者的感情。尤其在笃信“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传统观念之下,这一层意义更为浓重。其二,是出于古人认为尸体为死后魂魄所依的迷信观念。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戮尸作为死刑的附加刑是很自然的。古代戮尸的方式,主要有枭首、支解尸体后张尸示众,亦称为“磔”、 碎尸醢烹、焚尸扬灰等等。有些罪大恶极的罪犯被处死后暴尸街头,任仇家虐戮泄忿。据《三国志·董卓传》注,董卓被杀后,“暴卓尸于市。卓素肥,膏流浸地,草为之丹。守尸吏螟以为大炷,罩卓脐中以为灯,光明达旦,如是积日”。这就是所谓的“点天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