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人为设置“社”“资”之别。法制是一种地域性规范形态,而法治则属于一种普世性治道和政道。其间的关系,一如技术性应用总是受制于选择性制约,而背后的科学原理却放诸四海皆准,难言“社”“资”各有一套科学,除非指鹿为马地硬搬出个“李森科”式的生物学来。因而,即便是当年马克斯?韦伯极言现代法治的形式化与理性化,并将以德意志法制形态为样本的欧陆型法治允为极致,但却终究无法否认“形式凌乱”、“未经理性化洗礼”的普通法体制同样得谓“法治”,甚至是一种理性而中道、较为优良而有韧性的法治形态。究其原因,盖因二者貌离神合,而分享着现代法治的一套基本原理,不便否认,也无法否认。在此情形下,“普法”内容中羼杂的上述区别用意,虽非全然瞎捏,但却昧于东海扬尘,力欲吹沙成饭、以冰致蝇,遂令宣谕效果大打折扣,其情其景,不难想见。多数情形下,最好的状况是受众一笑了之,最坏的结果便是顿生厌恶,反倒念念于“人家外国,那叫个……!”
总而言之,上述三种选择性倾向,折损了“普法”的宣谕效果,造成了法制和法治的紧张关系,实非始料所及,却在情理之中。虽说法制的生活方式并非区区“普法”所能恪尽其功,而有赖于社会组织方式和市民生活方式的整体转型,但是,上述“选择性”确乎减损了它们本应发挥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事情的曲折性在于,事后回瞰,即便如此,“普法运动”依然展示了可能连自己也意想不到的前述社会反响与政治效应,这便说明,法治本身作为一种自在之体,自有理路,绝不甘受“选择性内容”与当事者有意识的“选择性”的全盘宰制,相反,却涣然迸发出顽强表现自身、并将自己现实化的努力。毕竟,睁眼说瞎话,不是恒久的办法,更何况,如同真理的声音常常借助魔鬼的翅膀而飞翔,在官式“普法”名目之下,尚有对于法治精义的认真阐发,或者,“一不小心”,让它们汩汩流淌出来,直达心田。[10] 因而,无论法制还是法治,它们作为一种极具吸引力的美好社会愿景,以及对于它们作为良善生活的一种可欲的强力保障的普遍认同,早已弥散幻化为全体国民的心智,包括不少既得利益集团中人,可能实践中多所抵触,而在理念层面,则又多所服膺,将现阶段知行两分的矛盾作了淋漓尽致的展示。由此,风助火势,火借风威,泱泱乎,以成今日气象。申而言之,此种情形,亦且适用于“民主”和“宪政”,以致于形成了某种程度上当下国人的“民主拜物教”和“宪政拜物教”式的路径依赖。无形中将一切寄托于民主、法治和宪政,将它们当成了万应灵丹,确乎是某些知识界人士的一种思维倾向性。但是,话说回头,凡此国民向往和公民憧憬,却决不能简单讥之为“天真”或者“无知”,而当看穿其内涵的“武器的批判”与“批判的武器”的辨证转换关系。[11] 尤其是在言路雍蔽、钳口有方之际,高举正当性大旗为冲破现实困境开道,是一种常见的路径选择。
同时,它还再次重申,较诸其所生成的一切规则,生活世界本身才是元规则,它走到哪一步,便要求自己的规则世界和意义世界如影随形,同步前行,向托庇于此在生活世界中的芸芸众生展示着一种阶段性惬意生活的制度憧憬。就今日中国而言,则“国民的法治愿景”主题下所拢括的有关良善生活和惬意人生的一切制度元素,均为当下最具吸引力的图景,可能也是最具正当性的图景,因而,才会人同此心,万众景从。也正因为一时难遂心愿,普遍的挫折感和暗流汹涌的大众不满才会流潜国中,一触即发,而自反向一面,说明了尽速兑现“普法”所昭示的各项法治指标的急迫性,进而,展示了启动包括民主在内的各项相应配套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否则,基于“选择性内容与固有内涵的紧张”而来的“宣谕和实践的紧张”自不可免,事到关口,一切都有可能重归于零,亦非耸人听闻。
宣谕与实践的紧张
的确,“普法运动”所正面宣谕的一般法治信条,特别是依法行政的现代政治理念,与普遍、持续和大规模的“有法不依”之间的矛盾,在时空场景的意义上,构成了这一“运动”的另一突出现象。本来,“有法不依”概属常态,自法律诞生之日起就已存在,而至法律消亡止——如果真有法律消亡这回事儿的话,亦将继续存在。有法律必然就有对于法律的违犯,这是文明的悖论,人的天性及其压抑的寻常演绎,同时,它们构成了法律自身存在的根据,法律自我证明其必要性的前提,其间之互为忤逆,共生共死,永世不得消解。因而,当今之世,小到违犯交通规则,大到偷税漏税,进而甚至作奸犯科,炸机炸楼,倒政府杀总统,遂遍布寰宇,充斥人间,实在不足为奇。但是,话说回头,倘若如此行径蔓延广布,导致普遍、持续和大规模的“有法不依”,甚至成为一种常态,则必定社会有病,政制失灵,或者,至少局部失灵,而凡此纷纭世像,无论之于庙堂统治,还是对于江湖民生,均非为福也。本来,战乱频仍,轨辙不再,所谓“战争让法律归于沉寂”,自属全盘“有法不依”。然而,和平盛世,却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而且,所在多有,日日上演,就说明体制有隙,其隙巨大。尤有甚者,倘若公共权力在此一马当先,带头违法,公然犯科,一点不讲脸面,则其势堪忧。而当一个倡说法制的时代,公权尤其不能幸免于此,自己将自己定制的法律弃如敝屣,则无异于敲响了警钟,危乎殆哉。值此情形下,一般人民之弃守法律,鄙夷政制,集体堕落,而形成下文将要论及的“政制的腐败”和“人民的腐化”之并蒂共生,自属顺流而下,一切皆在情理之中。可以想象,一方面嚣嚷全民“普法”,另一方面普法者公然违法、乱法和毁法,何其自相矛盾乃尔,则法制何在,法治何堪,不啻在为“事实胜于雄辩”再添注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