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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学 (一)

  

  自1970年代末以还,最高当局重申法制,先期的法制十六字诀,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虽非法治的严整表述,但却基本穷尽了法制的主要内涵。逮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出台,仅从学理而言,反倒自此原本不错的脚线退步,适成不伦不类,适足加剧了本然就有的内在紧张。东拉西扯,左支右绌,不免前言不搭后语,说明意识形态贫乏,“理论创新”走进了死胡同。与此相反,近些年来,随着法理学对于相关问题的阐释愈明,“固有内涵”在民间流布既广,所获认同愈深,“选择性的”宣教愈加不攻自破。体现在理念层面,就是百姓的市民性成长,不再认可公权对于私域的随意侵犯的合法性;国民的公民意识崛起,要求兑现自家公民身份的冲动强烈。表现为实践形态,则市民消遣的道德性无需听凭公权的界说,洒家自有主张,而各种“公民维权行动”,其中一些表述为官方口径的“群体性事件”,启蒙于法治理念,如星火燎原。可能是感觉到事涉关口,意识形态和既得利益遂图穷匕见,已然顾不得理论逻辑的周延了,因而才有诸如上述“法治理念”及其宣教这等下策,反将二者的紧张更形于外,有以然哉。


  

  的确,综观各类官方主导的“法制宣传”材料,包括“劝世文”式的街道法制文宣材料,不难看出,其主导立意着重于下述三点,表现着并造成了“普法运动”的诸般悖论。


  

  一是片面强调“守法”。守法不仅是义务,而且是美德,更是政治忠诚的标志,这是古典共和主义的教义,也是现代法治的内涵。但是,仅取一端,置国民的“义务性”存在远甚于其“权利性”存在定位,就不免其心殊异,而另有盘算了。毕竟,当下中国,作为“历史三峡”的一阶段一环节,不仅是一个需要转换义务观念、训育责任意识的时代,更是一个摆脱旧日“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的秩序旨意,以寻求新型公民权利形态的“权利时代”。——工商经济主宰的现代法治社会,将自然和社会层面的人欲,几经转圜,变身为法律和政治意义上的权利,并以此奠立权力的合法性,形成二者的制衡之势,庶几乎得保全体公民政治上的和平共处,蔚为一大发明呢!因而,置此情势下,此种关于“权利”的申说,如果说对于早已渡过“漫长的十九世纪”的现今西方福利社会未必十分急迫,可能,也未必急切需要的话,那么,对于昨天刚刚摆脱帝制专权和左派极权体制的中国来说,可是时代急务,而为社会文化转型的应有之义呀!可能,正是昧于此点,或者,有意回避此点,才会出现这样的咄咄怪事:大凡官式“普法”材料,均了无有关使得市民成为公民,以及国民必须臻境于公民才能实现自己的政治本质的内容,好像也无遑着意于此。相反,充斥篇章的多为“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式的片面宣示,以及某某“落网”后的现身说法及其惨状的直观展示,而凸显的无一不是国家威权的无所不在,旨在唤起听众/观众敬畏之心的孜孜用意,以及在这一切背后,那个政体的英明伟大之不言自明。因而,一般的法制宣教以最具“斗争性”的刑事法为主,而就最为突出的刑事法宣教本身来看,主要讲述的是“假设如何,将会如何”的惩罚式罪刑关系,昭示“违法犯罪”的“下场”云云,却缺乏孤立的个人面对强大公权时如何救济的切实内容,而这才是现代意识,一种启蒙后的民权主义法理,也是法政安排的德性之所在。正是在此整体语境下,即便是一些“普法材料”对于公民权利信誓旦旦的举列,譬如排比条陈诸种政治权利,因为与现实存在巨大反差,言者缈缈,听者昏昏,也使得凡此作为顿成秀场,当下制造了一种自我反讽气氛,似乎反而加剧了一般民众的被剥夺感,以及对于应予信守的法制和政制的疑惑。如此这般,此时此刻,“法制宣传”只有青蝇吊客,“法律信仰”云乎哉!


  

  二是凸显法制与政制的一致性,进而,言外之意,说明政体的绝对正当性。对于现行政制正当性的阐释,以及政府作为法制的天然表征的说明,构成了历年“普法”所要着力灌输的核心内容,至少可以说,是全部“普法”所要导向的最终认知结果。在此旨趣导引下,对于法律本身的政治正义追问,对于政制与政体的政治经济学思考,自然无法提上议事日程。相反,它们成为毋庸置喙的禁地,不容外人说三道四的专域。本来,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蔚为一切政制的悬鹄,政制以循守和契合法治为自身合法性的来源,正如明儒所谓“天高地下,万物流行,分明个礼乐自然”,[9]而现在却反其道而行之,以政制执掌法律的创制和废止之既定事实作为自身合法性的不证自明,实际重复的是“打江山,坐江山”的前现代帝制道统,在违背现代法理的同时,等于宣告政制的合法性阙如,如果不说破产的话。同时,“法治的固有内涵”意味着法律之下的人民同时就是立法者,因而,守法者与立法者的合一,他们经由相互承认的法权程序,特别是立法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将自家的意志表现为法律形态,以确保法制的法治性,进而,实现政制的政治性,最终实现“我们人民”的主权者定位,乃是具有普世性的现代治道和政道。也就因此,对于法制的信守必然引向法治之域才有可能实现,而法治不过是实现了规训后的政制的民主法制状况。它们之间的纠葛,真可谓一荣俱荣,一损全损。单取一段,舍弃其余,光要求人民信守法制,却雅不愿提供国民转身为选民的渠道,不兑现其立法者的主权位格,这样的法制,二三其德,胡可独行?人民又何能信守之?难怪,普遍的“有法不依”与“普法”的渐行结伴而行,政制的腐败和人民的腐化随着“普法”的深化却日益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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