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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学 (一)

  

  颇为吊诡的是,经此一役,个人于此实现了“脱政治化”,固守的却是“私人”属性,而形成了与前述使自己成为“公共性存在”这一趋向相向而行、二元并存的格局。此种人格形态,不是别的,恰恰是现代工商社会法制统治下的造化,例属所谓的“现代法制”对于“人类形象”的预设和预期,[5]包裹着市场与技术的双重期待。如果说法治和政治造就公民,那么,在法制和政制的一统天下,庸常个体,踯躅于市场、辖制于技术、俯仰于欲望并耽溺于娱乐,其市民人格极致,充其量只能是“私人”,一种常态社会下保全并满足于食色心性的庸常人类。也就因此,这里的“脱政治化”,不仅意指摆脱旧日“政治运动”铺天盖地时代个人被迫遭遇的泛政治属性,一种被迫充应、提线木偶式、前政治的政治炮灰势能,而且是指与上述作为公民、因而例属一种公共性存在的政治属性之区隔,以保有人人作为血肉之躯、食色之体的市民康乐本性之定位。


  

  凡此种种,历经三十年的社会变迁,特别是数场有关公私界限的法权厘定的全民讨论,每天都在上演的诉讼活剧及其“全民网议”,以及相应的立法规定,逐渐渗透于国民心智,特别是“80后”们的“平淡”生活方式之中。终于,以“80后”们为典型标本的“私人”及其“公共性存在”并存的人格形态,一种将市民和公民两种人格糅合一体、却又井然分际的新型国民,初现于国中。——它不是别的,即“私人”也。“私人”以自然个体为本,首先自认洒扫应对的市民位格,其次不拘于国民身份,是否用脚投票端看利益取舍,再次欣然于公民担当,不过却淡定处之。因而,他们是真正无可奈何的人,便也就是通情达理的人,进而,他们是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所能养育的最为正常的人。“私人”的诞生,是三十年里最为重大的事件之一,是新型国民的典范,展现了文化转型烙于人格特征的代际转换的有限实现,同时表明,中国时间中的漫长的“十九世纪”世间,即将过去,终将过去。


  

  是呀,想一想“陕西黄碟案”对于公权边界的巨大昭示意义,看一看“重庆钉子户案”有关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予取关系的法权演示,[6]看一看志愿者们应招而起、却又并不太当真的从容淡定,再思考一番遍于国中的浮世享乐之合法化,所谓的自由个体追求幸福的冲动及其满足等等之堂皇大词蔚为自由主义的魂幡,则托庇于“普法”宣谕,市民的政治经济学与生活伦理的法权立场之有望渐成国民心智,一切皆在不言之中矣。[7]


  

  二、固有的内在紧张


  

  前文曾经指出,这场延绵二十年的“普法运动”先天带病,病在忽略了对于法律本身的政治正义追问,也无遑就生活方式及其正当性考量做出切实回应,特别是着意回避了有关政制与政体的政治经济学思考。虽说如此,但却造成了上述阵势,这便抖搂出了这场“运动”先天存在的诸般内在紧张了。


  

  选择性内容与固有内涵的紧张


  

  首先,综观全程,一个显明的事实是,对于法制内容和法治意识的选择性灌输,与现代法治固有内涵的要求之间,先天存在着内在紧张。普天之下,并无一种作为绝对摹本的“现代法治固有内涵”,实际上,当今之世,举目所见,至少就有所谓的欧陆式法治、普通法的宪政主义乃至于东亚型法治等等,说明法制也好,法治也罢,的确都不过是自己的生活世界所创造出来的规范世界而已。但是,这不等于说法治本身没有自己的真际,更不意味着凡此生活世界和规范世界没有自己相应的意义世界,正是这一“真际”和“意义世界”,使得不同类型的法治之间分享了得以沟通的基本价值。作为一种逐步发育成长起来的现代制度空间、实践形式和人间秩序,法治具有自己确凿无疑的理念、规范与实践形态,以及在不同文明时空中的多元表现。由此,才有所谓的法制和法治,进而才有关于它们的法意及其论争,中国关于“法制建设”和“建设法治国家”及其全民普及运动亦且才有根据,也才有意义。姑且不论法治在自己的流布过程中是否烙有哪一种特定文明的印记,但是,它们各自均围绕着自己所认定并可分享的基本理念、价值和准则展开,则是确定无疑的。[8] 也就因此,对于法治的非本质主义的多元现代性开放态度,并不妨碍现代人类分享着有关法律之治的共同的、普适的基本理念、价值和准则。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出,此种“紧张”何所由来,将欲何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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