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立民族高校的初衷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早在1941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成立了延安民族学院。专司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之职。1979年11月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木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指出。民族学院是主要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社会主义新型大学。必须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3]1993年国家民委的《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指出:“民族学院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专门培养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综合性高等院校在民族教育的发展中具有非民族院校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培养任务,应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大量急需的各类少数民族专门人才。当前,在继续培养党政管理人才的同时,要特别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要注意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还要注意培养普通和职业技术教育师资。”[4]虽然,今人的民族高等院校的任务不仅仅是为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但是,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种类型的少数民族人才仍然是民族高等院校最主要的功能和任务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高等教育得到巨大发展,国家在北京和各民族地区相继建立了民族高等院校、民族中专学校。日前我国有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在内的十几所普通民族高等院校,此外,民族地区还建立了大批普通高校、民族师范、民族干部培训等大中专学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民族高等院校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高等院校为国家和民族地区输送了数以力一计的少数民族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着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以西藏民族学院为例,该校主要招收西藏地区各民族青年,毕业生主要而向西藏地区择业,40多年来,为西藏地区培养了近两力一名各类人才。[5]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民族地区希望通过实施民族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日趋强烈,而民族地区却缺少民族法律法规方而的专业人才,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族法制方而的专业人才成为民族高等院校的任务之一。
迄今为止,由于各方而的原因,我国的民族高等院校的民族法学教育存在一系列问题。民族高等院校培养的对象绝大部分来自民族地区,其中绝大部分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都是本民族的佼佼者和精英,毕业后多数学生回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而其中很多人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工作,是民族地区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之一。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他们在提高文化素质的过程中,务必掌握甚至能够熟练运用民族法律法规,才能充分运用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特殊权益的实现服务,也才能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以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2001级法学木科专业为例,该专业70多名毕业生全部分配到西藏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近年来,各民族高等院校己经逐步意识到开展民族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也开始向学生传播民族法制方而的知识。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譬如,认识还不够到位;缺乏专业师资和精品教材;多数是“蜻蜓点水”,教学不够深入;课程设置局限于法学专业,很少涉及非法学专业;多数是选修课而非必修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