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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惊诧:李曙明教授不该犯的错误

  
  ……这一司法解释是否有效?因为有人追问,有关部门或会给个说法,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审判决并未以“9号司法解释”为处罚依据,以它是否有效来论证本案定性正确与否,同样是一个伪问题。”

  
  看到李曙明教授的上述文章,我惊讶得差点从椅子上掉下去。

  
  因为这篇文章从标题到上述内容都是与实际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李教授显然并不了解的是:早在1月1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已经在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肯定:时建锋案定诈骗罪就是根据9号解释作出的。

  
  为证明李曙明教授这一不该犯的低级错误,我不妨将平顶山中级法院新闻发布会报道的新闻通报部分引用如下(请注意红字下划线部分)。需要提请李教授注意的是:这段新闻发布会报道是刊登在平顶山中级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的,其链接是:<http://pd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35>

  
  平顶山中院就时建锋诈骗一案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1-01-12 18:23:26

  
  平顶山法院网讯 今天下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就时建锋诈骗一案召开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鹏华主持。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河南法制报、大河报、河南日报等1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韩俊杰就时建锋诈骗一案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该案主审法官娄彦伟就该案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释明。

  
  ……

  
  三、关于本案的定性

  
  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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