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惊诧:李曙明教授不该犯的错误
梁剑兵
【全文】
《检察日报》2011年1月19日“法辩”刊登李曙明教授的文章《“天价逃费”定诈骗,怪不着“9号司法解释”》。在这篇文章中。李曙明教授言之凿凿地写道:
那么,是包括原审审判长在内的人员接受采访时提及过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吗?笔者在互联网上未搜索到相关信息。笔者能找到的最早提及这一司法解释的报道,是1月11日《大河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在详细了解时某一案的判决书内容后认为,平顶山市中院的判决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疑问。平顶山中院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围绕它的议论多起来。
如果李律师这段话是看到判决书之后说的,那么,不幸,判决书有两个版本;如果他是没看到判决书就说,笔者手头的判决书是唯一版本,那么,现在很多人批的,不过是一个虚拟的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