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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为时建锋案中的“类推定罪”摇旗呐喊?

  
  10. 在中国,自古至今,司法官僚擅断案件、随意类推定罪就是一个严重的政治弊端。司法官吏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对官吏缺乏有效的制约,易产生司法擅断,随意类推、出入人罪。对此,我国伟大的思想家孙中山先生早就有过明确的认识:“其身为民牧者,操有审判之全权,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

  
  11.从1997年10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实施。这部刑法大典总结了过去十几年来我国的刑事立法经验,除了对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刑法作了大量增补外,还囊括了22个刑法补充规定和决定,一个条例,以及民事、经济和刑事法规中130个“依照”、“比照”条款,使刑法从过去的192条,增加到现在的452条。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部法律将原来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具体化,内容全面,突出了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取消了“类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2.1997年刑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出了《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法发〔1997〕23号)。在这一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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