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为时建锋案中的“类推定罪”摇旗呐喊?
梁剑兵
【全文】
题记:任何学问与知识,一旦用错地方,那就是毒药。
——梁剑兵
摘要:在刑事审判领域,凡是支持并拥护那种“依照(比照)××罪定罪量刑”句式的刑法学观点,皆属于为封建专制社会中罪刑擅断主义思想在现代社会的死灰复燃而摇旗呐喊的错误观点。在走向现代法治文明的过程中,法学界对这种落后的、野蛮的、体现罪行擅断主义残余的、支持类推定罪的错误观点必须加以彻底批判。启蒙尚未完成,同志仍需努力。
关键词:类推定罪、罪刑法定、罪行擅断、时建锋案
1.“类推定罪”是中国司法史上的糟粕,也是一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恶劣的刑事司法制度。它是封建专制社会中罪行擅断主义在司法审判中的典型表现。
2.所谓类推定罪,就是对于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统治阶级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适用现行刑事法律中最相类似规范定罪量刑的制度。中国古代
刑法有“比附援引”,即类似类推的规定。《汉书·
刑法志》载:汉高帝诏令廷尉遇到疑难案件不能判决时,要将案情和“所当比律令”上奏。但只限于疑狱。到隋时,成为定例,沿袭到清末民初。
3、在刑事法律文本中,欲鉴别含有类推定罪的法律规范,有一个最简单的鉴定标准:那就是凡是写上了“依照(比照)××罪定罪量刑”句式的法律条文,皆属类推定罪条款,都是违背我国刑法第三条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错误条款。例如:9号解释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它写有“依照××罪定罪量刑”句式,就属于典型的类推定罪条款。
4.类推定罪的最大错误在于,它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或者罪刑法定主义)的否认,助长了封建专制社会司法官僚实行罪行擅断、任意出入人罪、枉法裁判的嚣张气焰,这已是中外法理学界和刑法学界的共识和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