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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锋案的法律方法与司法推理问题

时建锋案的法律方法与司法推理问题


梁剑兵


【全文】
  
  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又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答案的专门方法。由于法律职业者的活动领域相当广泛,涉及立法、司法、行政、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因此,法律方法的种类和形式也是复杂和多样的。

  
  2.我们最常用的、典型的法律方法是司法审判方法,又称之为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

  
  3.从司法过程的整体来看,司法过程的法律方法也可称为司法推理。这种司法推理可不是《福尔摩斯探案集》里所描述的那种推理,我们将这种推理称之为侦探推理。司法推理是流连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的推理,而侦探推理则是从一个已知事实推论出另一个事实的推理。

  
  4.司法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这种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

  
  4.1外部证成: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研究确定案件事实;

  
  4.2内部证成:分两个基本环节,分别是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

  
  4.3结论:运用三段论推理方式获得裁判结论。

  
  5.以上司法推理整体过程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取决于任何一个司法推理环节的妥当性与合乎逻辑,否则,任何一个环节出错,均将导致整个司法推理过程走向错误的方面,甚至落入深渊。

  
  6.联系到时建锋案件而论,平顶山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外部证成显然是有严重瑕疵的--连真正的犯罪人是谁都没搞清楚,更没搞清楚“天价过路费”究竟是如何形成的,这就导致了其外部证成环节出错,司法推理的整体过程也就错了。

  
  7.但是,就算是再审过程中换一个新的被告上来(比如换时建军),并将原定的368万元过路费中的罚款部分悉数去除,只剩下“货真价实”的过路费的话,难道对时建军就应该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吗?

  
  8.我的看法是:即使是换上时建军当被告,并将过路费压缩至正确的数字上,也依然不能按照诈骗罪对时建军定罪量刑。为什么?因为即使外部证成正确,假如内部证成出错,裁判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9.平顶山法院的原审判决之所以是错误的,乃是因为这个原审判决在外部证成、内部证成两个方面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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