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淤地坝之水的权利问题

  
  (一)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解决问题的理念和出发点。
  
  前已述及,淤地坝具有多种生态、社会和经济作用和功能。科学发展观是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中国化。针对淤地坝之水的权利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改善黄土高原的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理念和出发点。具体而言,对淤地坝之水的利用行为只要在客观上能够保护和改善黄土高原的生态环境、吸收和转换温室气体而有利于控制全球气候变暖,在不影响基本人权的情况下,就应当对相关权利予以保护。
  
  (二)原则上,对淤地坝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再区分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它们对淤地坝之水权利的一律平等。
  
  (三)明晰淤地坝的财产权,并以此作为确定淤地坝之水相关权利的基础。
  
  实践证明,建设淤地坝是黄土高原地区最有效、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水土保持措施,不仅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且已经取得了很好效益、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在黄河下游河床清淤1立方米泥沙,需投资十几元,而在上中游,淤地坝每拦1立方米泥沙,所需投资还不到1元。[3] 但是,如果财产权的主体不明确,财产就容易遭受侵害,就会造成投资、管理和维护的积极性不足。因此,必须明晰淤地坝的产权关系。
  
  首先,必须明确淤地坝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所有、管理或者承包经营的土地上修建的淤地坝,其所有权归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但是,承包经营土地上的淤地坝所有权因受承包经营合同的限制,是一种有限制的所有权。
  
  其次,允许对淤地坝所有权的权能进行适当分离,主要是允许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利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
  
  (四)将有较大蓄水能力的淤地坝纳入水库范围进行管理。
  
  尽管目前黄土高原上的绝大多数沟壑只有在雨季乃至暴雨时才有水,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因科学修建和管理淤地坝,有些沟壑已经出现常年或者每年大多数时间水流不断的现象。因此,从制度稳定性和长远角度出发,宜将沟壑认定为河流;不过,应当对之制定不同于一般河流的规定。例如,可以通过河流或者河道分级而对淤地坝进行特别规定。相应地,需要将有蓄水能力的淤地坝纳入水库范围进行管理。另外,淤地坝在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方面,需要,实际上也是参照水库大坝进行的。
  
  (五)合理确定淤地坝之水的分配次序。
  
  分析起来,淤地坝之水主要可以用于满足如下需求:(1)实现水人权的需求。水人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畜用水,二是灌溉用于生产自用粮食的土地的用水。(2)满足生态环境用水权的需求。结合黄土高原的生态环境状况,需要从宽泛的角度理解生态用水,把林业、牧业、渔业、果园业、生态旅游业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用水也纳入到生态环境用水的范畴。(3)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利用淤地坝之水在所有或者承包经营和管理的土地上进行各种合理利用的需求;(4)满足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或其成员之外的工业、服务业的用水需求。
  
  笔者认为,在分配原则上,应当依次满足以上四种需求。实践中,前三种需求往往会存在一定的交叉。例如,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其成员需要淤地坝之水实现其水人权,这就发生第一种和第三种需求之间的一些重合。在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利用淤地坝之水发展林业、牧业、渔业、果园业、生态旅游业等有利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时,会发生第二种和第三种需求之间的一些重合。
  
  但是,除了次序上要求外,满足第四种需求还应当符合另外两个条件。一是,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已经采取了足够措施后,淤地坝中还有多余的水。也就是说,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能置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于不顾,而让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或其成员之外的工业、服务业使用淤地坝中的水,自己收取一定数量的金钱。二是,应当将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或其成员之外的工业、服务业对淤地坝之水的用水需求,纳入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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