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淤地坝所在的沟壑绝大多数是只有在雨季乃至暴雨时才有水的沟道。这些沟道是否属于河流?如果不属于河流,笔者认为应将存储有水的淤地坝纳入水塘的范畴。如果属于河流,有蓄水能力的淤地坝就应归入水库的范围。
第三,在将存储有水的淤地坝纳入水塘范畴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是(1)淤地坝之水是否属于地表水而是水资源?因为中国没有对地表水这一概念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如南非和澳大利亚的南澳大利亚州)一样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界定。[4] (2)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中的水的使用有明确规定,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塘中的水使用却没有直接规定。进一步的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塘中的水是否为国家所有?如果为国家所有,对其利用就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目前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如果不为国家所有,就是私人所有,所有权人得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置。
第四、在将有蓄水能力的淤地坝归入水库范围的情况下,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的管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问题是:在淤地坝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情况下,如果淤地坝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他们对淤地坝之水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是否应当适用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第五、“合理使用”的含义不明确。淤地坝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1)是否有权允许或者不允许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者从其淤地坝中取水;(2)对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者从其淤地坝中取水的,是否有权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3)对其他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者,为农业灌溉、植树种草、从事渔业、从事服务业、工业生产的需要而从淤地坝中取水的,如果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来,国家水利等部门制定了一些有关或者涉及淤地坝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
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一些省份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如《山西省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细则》、《内蒙古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甘肃省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等)。但是,对于上述问题,都没有予以解决。
三、解决淤地坝之水权利问题的建议
联合国有关机构的研究表明,水资源危机主要是由于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5] (Chapter 2)[6](P12)无论是法学专家,还是水文及水资源学学者,亦或水资源综合管理研究者都认为,法律应当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7](P2)“水权利的稳定性是
水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稳定水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向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投资的一种经济刺激措施”。[8](P29)在中国这样一个水资源十分缺乏的国家,特别是在黄土高原这样一个严重缺水的地区,需要建立或者加强有关淤地坝之水的权利法律制度,从而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合理、公平和有效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