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既是一种依赖于环境的生物性产业,又是为人们提供生活必需品的生命性产业,因此只有一手抓农业生产、一手抓环境保护,才能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均资源相对匮乏,只有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而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是必须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有必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来保障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
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由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生活。农业是“露天工厂”,一方面直接干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工业等部门的生产开发活动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影响着农业生态环境。因此,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是我国政治经济全局中一件不容忽视的大事。但是,要使如此众多的农民及社会各界有组织有计划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单靠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来组织、领导和管理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特别是当前的农业向大规模的商品化生产方面发展,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趋向多样化,农业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使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显得愈加紧迫和重要。
4.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由于不同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交叉,再加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使得不同的
环境保护法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现象。这主要表现在:
(1)不同的法律在涉及同一行为时,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草原上猎捕野生动物,按《
草原法》的规定只要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即可,并没有关于狩猎的要求;然而,按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必须取得狩猎证,否则就是违法。对于同一行为,两个法律的不同规定,无疑会造成某些矛盾的执法现象,结果使人们无所适从。
(2)对同一资源开发行为,有的法律要求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有的则不要求采取措施。例如,《
水土保持法》第
16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但在《
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却没有任何关于采伐林木时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
(3)对同一违法行为,有的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的则未规定法律责任。例如,《
水法》和《
渔业法》都规定了“禁止围湖造田”,《
水法》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的法律责任;而《
渔业法》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同一行为,在同一法律制度下,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其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我国《
环境保护法》、《
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保护做了某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规定不系统、不具体、针对性不强,在实行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因此,尽快制定较为完整、具体、针对性强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才能逐渐消除污染,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