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以具体村庄内部农户之间的纠纷为出发点和重心
水管单位与用水户之间以及流域之间的水纠纷会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在法治进程中会逐步淡化直至消失,因为在宏观层面上国家权力运作容易取得预期的效果、实现国家治理的意图。具体村庄和微型社区内部农户之间的水纠纷却是常在的,这不仅仅是与国家权力运作的特征直接相关,也与相关社会中此一矛盾与在更久远时空中生成与存续的其他矛盾相纠缠交织,还由于在具体行为博弈的场景下权利之间存在着永远不可能消弭的相互性,这是我们从此一角度出发考察问题的初衷。现实中对于具体村庄内部农户之间水纠纷的解决存在着多重困境。
1、水纠纷处于社会变迁中多重性与复杂性乡土社会矛盾的网络之中
随着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农村乡土社会原有的一套社会控制模式与道德观念被抛弃而新型的社会道德还在形成与整合之中,某种意义上社会失范在特殊时期却又存在,乡土社会也难免受到商品经济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农村中的矛盾是,旧的纠纷还未解决,新的纠纷已经出现。这些新的纠纷表现在,生产活动的独立化,使得邻里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减小,活动范围的扩大使得邻里之间的相互重要性降低,而随着市场经济商品交换中“等价交换”等经济意识和行为成为型构现代社会的导向和预期,于是乡土社会之间人情味转淡。在人口数量的增加和资源总量的绝对减少和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成为了邻里纠纷的根源。邻里之间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或者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对物质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了乡土社会日益重要的矛盾表现形式。这种物质资源的争夺不仅包括对居住区域、所属财产的保护(因为个人权利之间存在着无处不在的相互性问题),还包括对公共资源和共有财产的优先使用权和选择权,特别是一些在权利的界定上不那么明确的公共资源,如邻里之间的区域界限的划分、滩地的抢种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等。那么在农村纠纷中的一个鲜明的事件就是自古存在、于今尤烈的水的纠纷。
2、社会转型时期行为的逐利性与观念的滞后性之间的张力
争水意味着争利,但对于水的权属意识却没有养成。由于水一直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没有权属的公共资源,适用先占原则可以无偿使用,当水在农忙生产季节相对于农作物的需水量存在着不足时,争水就是社会的一个矛盾焦点所在。不仅如此,由于水资源的工具特征是历史地理形成的因素,因此必然在取水上不同的农村之间有着不同的地理优势,于是由此一因素决定的矛盾就成为了某一特殊时期农村的主要矛盾。关于农村争水,关于其中的诸多决定因素、利益博弈与斗争策略已经有许多优秀的论著。
3、水纠纷解决中的“法律不及”
农户之间的水纠纷怎么解决,现实中并无有效制度措施,赖以解决纠纷的法律现实中成为了不得已或者是末位的选择。在现实中就相关问题对一些农民做了访谈,其中重点对45份采访材料进行了分析,其反映的情况如下:
水纠纷解决途径与方式
对争水纠纷的处理
协商解决
按照惯例解决
不能解决
起诉
村民自行协商
干部参与协商
份数
12
18
8
6
1
比例
26.7%
40.0%
17.8%
13.3%
2.2%
上述统计反映的是在我国农村农业生产中,目前存在的争水纠纷普遍主要是通过协商解决。其实按照惯例应该也是协商解决的一种有效规则,这种途径实际上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资源,所占的比例不大,表明的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价值取向多元化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利用诉求的正当化、迫切化,原有的乡土规则的作用在逐渐衰退,因而更多的转向的是协商途径,其中干部参与的协商占有很大比例,这是国家正式制度资源和权力符号介入的象征。但是这中间存在的问题是,协商的途径只能在双方利益分歧不大、矛盾可以调和、博弈中的均衡点能够通过多次协商达到,或者是在社会流动性相对较小的乡土社会有利于克服一次博弈所存在的诸如容易出现短期行为的弊端,及囚徒困境的产生而达到重复博弈中形成固定的预期的作用,因而在利益不是根本冲突时候不会是不可调和的冲突。但是当遇到特别干旱季节、缺水时期,灌溉用水直接决定了农业收成时,争水可能就是关乎利益的直接损益甚至是生死攸关的头等大事,这时的争水纠纷就很难协商。特别值得注意的另外一点是,在越是乡土特色浓厚的地区通过传统乡土权威参与的协商就越有效果,而在此一社区中非体制精英(或者通过被选举、委任等方式转化成村组干部等体制精英)、体制精英参与纠纷协商的成效就越大,这是社会关联程度很高或者较高的村庄。但是同时还有一些村庄,比如一些移民地区由于相互之间缺乏历史渊源与长期积累的情感,这样的村庄缺乏社会关联或者社会关联程度较低,精英参与解决的方式是变样的而且效果不是很明显。用法律途径解决的只有一例,仅占2.2%。法律在农村现实中发挥的规制作用可见一斑(当然法律可能是发挥着潜在的作用,或者是成为了双方进行协商与博弈中一个潜在的类似“影子价格”似的参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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