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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水纠纷与制度诉求

  
  第二、工程性缺水。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可以起到克服天然环境局限性、最优利用自然资源的功效,特别是我国水资源与天地资源的匹配状况很不理想、存在区域结构性短缺和时间结构性短缺的情况下,这就更加需要水利工程,采取蓄、引、提和工程性节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消除资源短缺和资源分布不均的矛盾来改变农业生产中单纯“靠天吃饭”的弊病。但现实中广泛存在着由时间、空间降水分布不均引起的缺水,即工程性缺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事业,集中精力建设了一大批重大水利工程。到2000年底,我国共建成水库8.5万座,引水坝80多万座,水闸3万多座,大中型泵站5500多座。虽然我国现有八亿三千八百万亩土地有排灌设施,但由于老化失修,已经有近一亿亩不能受到灌溉,而我国农业灌溉现在每年缺水达300亿立方米。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这是工程性缺水导致的恶果,其中突出表现在我国在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上的匮乏。如果说在过去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还基本靠农民工和义务工这农村两工,那么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各地相继取消了两工劳动,水利设施老化失修的状况越来越严峻。许多地区灌溉工程缺乏有效维护,配套设施不完善,水利工程灌溉效益下降,导致供水服务跟不上,未能很好地满足农户的要求,水利工程不能有效运作导致了农田灌溉用水得不到满足。而且,现实中村级基本不存在管水组织,对灌溉也不能进行规范管理,形成农业用水大量的浪费现象。
  
  第三、传统灌溉方式导致的浪费现象。我国农业用水利用率不高,除了硬件设施不配套、管理不到位和农民节水意识不强等原因之外,灌溉技术落后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不少地方仍采用落后的“大水漫灌”,喷灌、滴灌以及当今国际上新一代节水灌溉方式——渗灌等这些节水方式基本上没有得到适用,导致现实中实际灌水量比需要量多1倍,甚至2倍以上。漫灌方式与灌渠不硬化的弊病相结合使得土渠在灌溉时难免发生水渗漏。我国在农村现实中存在着严重的农业水资源的浪费,我国主要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只有0.4左右,而发达国家为0.7-0.8。
  
  2、制度缺陷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同时由于生产技术与科学水平以及人口总数的制约,我国农业生产基本上没有改变一家一户小农生产的现状,难以形成集约生产,更遑论规模经济,此一现状不但导致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低下,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过于分散的利益主体不但在公共事务达成共识上成本昂贵而且过于分散的数户居民之间达成某些同意协议也成本甚高。农业用水中,在只有集体协作才能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情况下,众多参与人可能使得形成统一决议的交易成本极为高昂。而且极易酿成纠纷,农业用水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当然水纠纷产生的原因还在于水资源的稀缺性——水量性和水质性缺水,同时技术上的落后导致了水资源利用中浪费现象十分严重也制约了水资源合理利用、导致了水纠纷。
  
  总之,灌溉用水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是水纠纷的前提,而种种原因导致的灌溉用水的绝对和相对上的短缺是水纠纷生成的直接契机。
  
  二、水纠纷的表现形式与现实中解决的困境
  
  (一)水纠纷的多种表现形式
  
  正是由于灌溉用水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和水的稀缺性,现实中水纠纷频繁出现,而且表现形式多样、纠纷主体众多、利益主体多元。大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水管单位与用水户之间的纠纷。这种主要表现在农民的水费交纳上。水费是水利工程的一项直接效益,它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上的一项主要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和重建等。但在对灌溉用水的性质认识的问题上,大多数农民认为灌溉用水是天然生成的,是“无主之物”,适用的是“先占原则”,只要是谁先抢得就可以占有使用。于是,在现实中的情况是,不但水费交纳很不理想,而且水费被很多人认为是强加给农民的负担,引发对抗心理,并没有很好的解决措施与途径。
  
  第二种,同一水域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纠纷。现实中行政区划与流域区划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别。由于对水资源认识上的问题,在同一水流域上的不同区域的农民认为水是可以自由占用的,于是当相互引水出现矛盾特别是在农忙灌溉用水的高峰期,用水纠纷扩大事态就成为了跨地域的重大农民纷争,甚至会引起集体性的械斗,酿成重大社会恶果。
  
  第三种,农户之间的争水纠纷。具体到农村的一个小的村庄内部或者是微型社区而言,也是纠纷频出。这是本文着眼的重点,对此问题生产与纠纷解决的关注具有社会学上的重大意义,也是在“非均衡中国”的前提制约下解决现实问题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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