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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在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中的实施

  
  (四)技术上存在制约因素
  
  循环经济的建立需要大量现代科技的有力支撑,这些现代科技应当包括清洁生产技术、信息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等等。而这些现代科技活动的普遍化、复杂化又要求它就是一种高度组织化、规则化和程序化的活动,是排除更多偶然性、任意性和专断性的活动。近年来,我国虽然高度重视运用现代科技力量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但在这方面我们与西方环保先进国有相比确实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环保先进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不够有力。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实施中引入循环经济,必然要求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备和技术的成熟,而且由于农村的特殊条件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对于循环经济的在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中推广不宜直接照搬城市、工业模式,也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由简入繁,循序渐进。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人们对环保技术的接受程度,在我国许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拒绝环保技术,甚至擅自拆除环保设施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推进循环经济在农村固体废物治理实施时必须正视在这个软实力方面的不匹配因素,注意对农民进行引导。
  
  四、立法建议
  
  (一)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完善、指导现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立法。
  
  处理和处置农村固体废物,解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农环境问题,可以采用很多手段,比如技术的手段、经济的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等。但这些经济的、技术的手段的运用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否则,即使有再好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如没有这些条件的规则和秩序,这些条件就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是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也需要国家为他们的行动制定良好的行为规则。因此,加强和完善农村固体废物的立法是解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关键所在。而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处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问题与循环经济结合。我国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首次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止纳入管理范围,如《固废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将农业污染和农村污染纳入了调整范围。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对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合理利用、预防污染的要求。还对农村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扫、处置的要求;而且专门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固废法》第四十九条)但是有关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法中能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只有强制回收制度和有关生产者责任方面的规定,而且是十分模糊的。因而,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应将循环经济的理念明确规定下来,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指导整个立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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