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公民环境权保护机制
第一,积极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环保模式。一是严格绿色标准与认证政策使环保型企业获得优势。倡导绿色消费,制定绿色标准,通过权威的绿色认证和严格的绿色标志审核程序,杜绝发放环节的违规操作,打击假冒绿色产品行为,维护绿色认证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保障环保型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环保企业获得差别优势。二是用环保优惠措施使环保企业获得优势。可以采取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环保投资支持政策、环保企业政府担保政策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来鼓励企业实施环保,使环保企业获得先动优势。
第二,完善环境监管机制。一是健全政府监管机制。为保障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可以既直属国家环保总局管辖,同时环保工作情况也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地方政府和企业尽可能全面、详尽地公布环境信息,降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成本。三是建立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监督企业、地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完善环境权保护法律保障制度。一是建立
宪法环境权。可以在《
宪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公民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具体环境权。在
宪法确定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在民法的公民权利中增加环境权,与人格权、财产权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中队公民享有的光照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欣赏风光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作列举性规定。三是法律委托专门监测机构进行损害评估。虽然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由被告来举证,但是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目前国家没有专门机构来认定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和原因,法律应规定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接受当事人进行监测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委托,为公众和环保组织提供权威的检测结果。四是要制定具体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列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环境侵害内容,明确规定赔偿主体、赔偿的客体和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