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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保护初探

公民环境权保护初探


邹焱


【全文】
  
  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本文就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民环境权及在法律中的建构

  
  (一)公民环境权的定义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在清洁、优美、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是指人们应享有的光照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欣赏风光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权利以及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要求侵害人或者通过国家机关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碍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法律建构 一是我国宪法第26条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规定了国家行使环境管理权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规定了公民环境保护的义务和为保障公民环境权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3条、第124条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二是单行环境法律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各单行环境法律协调配合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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