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量刑过程公开难度大
量刑过程公开难度大或者公开不易操作,被告人对量刑结果难以信服。以往的量刑过程,只是在庭下讨论,没有一个公开的过程。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是否得到采信,不得而知。而且,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量刑的说理,让被告人甚至公诉人和被害人都觉得量刑犹如暗箱操作,对于判决结果难以信服,往往使刑事审判的上诉率、抗诉率和信访率居高不下。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按照《意见》实施的量刑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二、《意见》指导下的量刑程序之外部特征
将要适用的量刑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外部特征:
(一)量刑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
《意见》规定的量刑程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是对量刑过程的规范化,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过程,更不是像以往一样是定罪程序附庸。量刑程序法官应当对此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认识到量刑程序的重要性。
(二)量刑程序纳入庭审过程
量刑程序是纳入到庭审过程中的独立程序,需要对量刑情节进行独立的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时需要对公诉人方和被告人方以及被害人方提出的量刑证据进行质证,这样可以更加充分的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量刑情节,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以极大的减少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和信访率。
(三)量刑程序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规范
量刑程序不是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很多法官可能认为有了这个量刑规则今后在量刑时就没有了自由裁量权,完全依照该规则的标准进行量刑就是了。其实不然,该规则看起来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但是由于案件千差万别,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有很大空间的。量刑程序的适用是对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不同的情节进行量刑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依据。
三、《意见》规定的量刑程序之内在价值
《意见》规定的量刑程序的内在价值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工具性价值
量刑程序作为一种程序,本身具有工具性价值。它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刑事审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过量刑程序的改革,让公诉人和辩护人积极充分参与量刑过程,更加充分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量刑调查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可以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降低刑事审判的上诉率、抗诉率和信访率。通过对量刑情节的标准化适用,尽量减少同案不同判的产生,从而减少公众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