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现实意义
何鑫;刘来双
【全文】
一、原有量刑程序存在的局限性分析
长久以来,量刑程序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长期被淹没在审判程序中。随着刑事审判改革的推进,原有的量刑程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简单讲,原有量刑程序存在如下不足之处,亦即。
(一)原有量刑程序缺乏独立的程序性规范
原有的量刑程序长期被淹没在审判程序中,没有独立的程序规范,其本身应有的价值得不到重视。而且,由于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在原有的审判模式中量刑程序往往被一带而过,辩护人对被告人的量刑辩护往往不能充分发挥,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为滑稽的是,辩护人往往在定罪程序中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而在量刑阶段为了不错失量刑辩护的机会,却又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来为其争取酌定的从轻情节。
(二)原有量刑程序缺乏兼顾性
原有的量刑程序是单方面的,缺乏兼顾性。其决定权在于主审的法官。公诉人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也不重视量刑建议的权利,一旦对被告人定罪成功,公诉人的任务似乎就完成了,并不是很关心最后的量刑结果。而辩护人一方虽然积极争取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可能,但是对最终的量刑结果影响又微乎其微,最终还是依靠法官的决定,一旦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或者出现其他问题,往往给人这样一种印象:法官在滥用量刑权。这也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
(三)原有的量刑程缺乏统一适用标准
原有的量刑程序十分不标准,法官具体如何使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果因对量刑情节的认识不一致,往往会导致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很大。量刑程序的不统一导致裁判结果混乱的同时,还会导致公众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