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产品”的质量标准
沈冬军
【全文】
在现代国家,法治乃立国之本。法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市场的发展水平。在法律产品的供给中,法学院无疑处于基础性地位。法学院参与法律市场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提供法律市场所需的基础性“产品”,即法律人。可见,一国法治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学院“产品”的质量。那么,如何衡量和检验法学院“产品”的质量呢?笔者认为这可以抽象出一些必要的质量标准规则。
笔者有幸能有机会亲身体验美国法学院“产品”的形成过程。以笔者所在的USD(University of San Diego)法学院为例,该法学院有资格招收J.D 和LL.M,在课程设置上——根据笔者归纳——主要分为三大板块:知识性教学、方法性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在这三大板块中,方法性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处于主导地位。就算是在知识性教学中,方法性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也无时无刻不渗透其中。众所周知,美国是所谓的法治国家,在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中无时无刻不以法治国家自居。其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产生了无数的法律着作、法学论文、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判例,法律知识不可谓不是“烟波浩渺”,仰望美国法律知识不亚于在San Diego海滩仰望无边的太平洋。因此,一个美国法学学生乃至法学教授终其一生也不可能学习完所有美国的法学知识。USD法学院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学知识教给学生,并且根据笔者观察,USD法学院也没有愚蠢到努力去实现这一点。所以知识性教学在USD法学院仅占很小的“一席之地”,更多的是方法性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可见,美国法学注重的是法学“能力”的培养,而非知识的教授。
那么,判断法学院“产品”的质量标准究竟如何?依笔者愚见,似乎应该是发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学院生产“产品”的第一步应该是法学研究过程(Legal Research Process)的教学。所有的法律活动在本质上都是一个法律问题的发现、分析和解决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有共同遵循一般性的“程序规则”,这就是法学研究过程(Legal Research Process)。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提供有效率的法律供给。法学院生产“产品”的第二步应是方法性教学。方法性教学是提供学生解决问题的工具。现存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先例始终是“僵化”的,是“过时”的,唯有社会发展现实之术(解决问题的方法)是长青的。这正所谓“与其授人与鱼,不如授人与渔”。法学院生产“产品”的第三步是实践性教学。法学院生产的“产品”要真正在法律市场具有竞争力,那么就应当具有参与法律市场发展的经历。因为所有的法学知识与法学方法,都应当在法律市场中得到检验。法学院也应当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测试,这正如雏鸟之试飞。法学院“产品”要想飞得更高、更远,那么应当先让他们在“产品”生产过程先飞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