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抄袭与剽窃是有严格区别的,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应当“将无标、无注、无引(引导语、冒号、引号。下同)、无用(深化使用。下同)的抄录行为定义为剽窃。”“将有标、有注、甚至有引,但是无用的抄录行为定义为抄袭。”这一标准发表于《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17期第96页。
第六,伪注与抄袭:“所谓伪注,大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抄袭来的注,作者在抄袭他人文献时连注一起抄袭,自己根本没有做注;另一种是胡乱编造的注,或者道听途说,或者曾经记得,不检索,不查对,凭印象做注,其目的是为了装点门面。”此标准发表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79页。
第七,漏注问题:“如果是因为疏忽而没有标注,可称为漏注,而不应当称为不注。”“漏注……与不注还有一个根本区别,前者有引,引导语、引号,等等;有用,用作论据或批评对象,等等。后者不仅仅是没有标注的问题,更实质性的问题是无引,无用。所以,不注实质上就是剽窃。” 此标准发表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82页。
第八,枉注问题。“对于别人的话,抄而不引,录而不用,试图用一个注表明是规范引用,那是枉然的。这样的注,是枉注。”此标准发表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79页。
第九,参见问题。“‘参见’究竟是什么意思?被‘参见’究竟有什么价值?其实是不好定位的。如果仅仅是看过某本书,并没有引用,何必注明‘参见’呢?如果引用了人家的话,不说引用而说‘参见’,这明显是对引文作者的不尊重。”这一标准发表于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学术界》2008年第5期第116页。笔者后来于2009年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过《宁愿被剽窃 不愿被参见》的文章,对于“参见”可能具有的抄袭性质作了进一步论证。
第十,不规范引用问题:应当“将有引、有用,但是无标、无注,或标注不全、不准,或者抄录不准确等抄录行为定义为不规范引用。” 不规范引用大致有十种表现:一,没有标注;二,有注释,但要素不全;三,有注释,要素齐全,但要素不准确;四,校对不认真,录错了文字;五,对所录文字断章取义,故意歪曲引文的含义;六,未经同意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献。七,因过失,粗心大意,使引文被曲解,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甚至南辕北撤;八,张冠李戴,弄错了引文作者。九,用过多的引文反复论证同一个观点。十,对引文评价过分。或者批评过于苛刻,或者赞扬过于溢美。这一标准发表于《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17期第96页。